扫黑除恶 | 安徽蚌埠乔良等人涉黑案一审判了
7月15日上午,由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乔良、王根利、吴明等1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一案在固镇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乔良、王根利、吴明等三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其余1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
经依法查明,以被告人乔良、王根利、吴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04年起在固镇县经营客运农班线,期间纠集团伙对固镇县西南片农班线进行巡查看点,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阻拦干扰其他营运车辆载客,非法吞并其他农班线,逐渐垄断固镇县西南片农班线经营权,非法获利2047万余元。该组织在农班线经营中攫取“第一桶金”后,开始有组织的向其他经济领域渗透,将非法获利用于非法高利贷等活动,并以此非法获利人民币523万余元。
该组织犯罪活动组织性、暴力性、多样性明显,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事实多达28起,严重地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乔良、王根利、吴明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乔良、王根利、吴明等3人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孙毅、王公华、严峰、代长林、闻昊、余豹等6人是积极参加者,孟凡清、孟庆全、王苏地、余友福、王应鹏、唐广林等6人是一般参加者。法院根据1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7/t20200716_28770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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