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馋猎“野雀”,沦为“笼中鸟”
鼎湖山下、西江河畔,肇庆市鼎湖区是广东省生物最丰富多样的地区之一,这里有着适合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优越自然生态地理环境,但有人却动起了吃“野味”的歪脑筋。
非法捕猎保护动物,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的一个晚上,邓某带齐弹弓、钢珠、捕鸟陷阱、音箱等工具,“全副武装”来到一处偏僻野外,先后击落4只野生鸟类,致其死亡。
正当邓某喜滋滋地把4只鸟装进袋子准备驾车离去时,殊不知自己早已成了“笼中鸟”。法网恢恢,邓某被赶来的公安民警迅速抓获,并被当场查扣鸟类尸体及作案工具。
经司法鉴定,邓某捕杀的4只野生鸟类,其中一只为黑翅鸢,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三只为白喉红臀鹎、白胸苦恶鸟、黑水鸡,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黑水鸡不仅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也是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我以前不知道这些都是保护动物,以为打几只野鸟尝尝鲜没多大点事,以后我再也不贪这一口‘野味’了。”邓某悔恨地说道,并当庭承诺以后会遵纪守法,不再捕杀野生动物。
黑翅鸢
法院审理
经鼎湖法院审理,邓某非法捕鸟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决邓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中常见的有麻雀、蟾蜍、白鹇、果子狸等等,这些动物均受到法律保护。
除了非法猎捕,非法买卖、运输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提供非法交易场所、发布广告等交易服务,构成犯罪的,都会面临“牢狱之灾”,受到法律制裁。
吃“野味”能滋补身体的说法缺少科学依据,而且野生动物在野外可能会携带大量病菌、微生物,吃“野味”不仅不能滋补身体,反而还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食用野生动物,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法院在此呼吁广大群众爱护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共同推进绿美肇庆生态建设,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0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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