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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索要“带孙费”获法院支持 “带孙费”是个什么费?

时间:2024-10-26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原告吴某乙作为小米(化名)的祖母,在小米的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忙抚养小米,其可以请求受益人即本案二被告(即小米的父母)偿还因帮忙抚养小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最近,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宗祖辈隔代抚养的案件,支持了老人的“带孙费”请求。

  近期,国内多地法院对“带孙费”案件作出判决。记者检索发现,老人起诉索要“带孙费”,多数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带孙费”究竟是个什么费?这一社会现象的背后反映了哪些“本质”?

  现象:老人起诉索要“带孙费”

  随着社会发展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成年父母因为工作业务繁忙、育儿压力加重,无暇实现家庭、工作两头兼顾,便将孩子托付给家中老人。老人带孙辈成为当下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在广东潮州,吴某甲、刘某某是一对夫妻,二人结婚后于2006年8月生育女儿小米。女儿出生后不久,夫妻二人外出务工,小米便由吴某甲的母亲吴某乙帮忙抚养。后来,虽然吴某甲、刘某某辞职回家,但小米仍长期跟随奶奶吴某乙生活。

  后来,吴某乙年事已高,无力再承担孙女小米的生活开支,便多次要求儿子和儿媳偿还多年来抚养小米所支出的费用。但吴某甲、刘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小米在跟着吴某乙生活期间,其费用均为夫妻二人所支出,夫妻二人在外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探望小米,吴某乙仅是照顾,其所称的垫付抚养费并不是事实。

  潮州市饶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无因管理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吴某甲、刘某某系小米的父母,且有抚养能力、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女儿。而原告吴某乙作为小米的祖母,在小米的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抚养小米。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行为认定为无因管理,原告吴某乙作为小米的祖母,在二被告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忙抚养小米,其可以请求受益人即本案二被告偿还因帮忙抚养小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独有偶,在潮州法院对上述案件宣判前约两个月,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也宣判了一起老人主张“带孙费”的案件,惠城区法院判决离婚后的孩子母亲向孩子的爷爷、奶奶返还子女抚养费8.8万元。此外,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重庆市忠县法院等多地法院也就类似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孩子的父母向照看孙辈的老人支付费用。

  个别老人起诉索要“带孙费”未获法院支持,则有其他原因。

  在重庆涪陵,小何、小杨夫妻结婚后生育一子小小何,夫妻二人先后外出务工,小小何由爷爷老何、奶奶老周照顾。在老何、老周照顾小小何期间,除日常生活开销外,二老还支付了小小何的幼儿园费用、培训费用等共两万余元。其间,小杨曾通过微信向老周转款4.95万元,还为小小何网购了衣服、玩具、零食等,并为小小何购买了人身保险,每年缴纳保险费。

  2021年2月,小杨与小何产生矛盾,小杨起诉离婚。同年4月初,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不久后的4月底,老何、老周起诉小何与小杨,要求二人支付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共23万余元。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小何、小杨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小小何有抚养义务,老何与老周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由于小何、小杨外出打工,二老遂代为照顾孩子,符合我国传统的大家庭观念。本案中,在二老照顾孩子期间,小杨向老周汇款补贴家用,并为孩子网购日常玩具用品,小杨并非未尽到抚养义务;老何与老周虽支付了小小何的部分费用,但小杨通过微信向老周的转款远高于有证据支持的款项;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是小杨提起了离婚诉讼,家庭矛盾激化。二老要求小何与小杨支付近六年的抚养费23万余元,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老何、老周上诉后,重庆市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隔代抚养”是情分并非义务

  “‘带孙费’的出现,反映了中国现代社会的一种现象,即成年父母因为生活压力和工作需要外出而无暇照顾孩子,便将孩子托付给家中老人帮助照顾的‘隔代抚养’,这种现象为成年父母减轻了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家庭的稳定。与此同时,因此而产生的抚养孙辈的费用承担、应否给予老人补偿和报酬的‘带孙费’家庭经济纠纷也随之出现。”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告诉羊城晚报记者。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的经办法官表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或共同抚养照顾孙辈在我国较为普遍,在经济较宽裕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帮扶亦符合情理,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美满和谐。

  “祖辈‘隔代抚养’,是情分并非义务。”潮州市饶平县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判决后谈道,“老人若是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义务,有权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主张权利。”

  游植龙也强调,在孩子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隔代抚养”并非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据此可以得出,对于其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无抚养的义务。

  不过,个案千差万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为重要。

  重庆市三中院的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若父母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将该义务“转嫁”给老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由老人实际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老人可依法向孩子的父母主张相应的抚养费。“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上述法律条文、判断父母是否尽抚养义务时,不应过于机械,而应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方式等,最终作出合理判断。”

  建议:“父母的亲自抚养教育不可缺席”

  游植龙说:“家中老人根据子女的委托,代为照护孙子而产生的实际抚养费用,子女理当承担,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负有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至于是否应对老人因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照护孙子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报酬,则需要根据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进行判断。”

  他特别强调,父母的亲自抚养照料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特别是在子女年幼时,更需要父母的言传身教。而“隔代抚养”教育中普遍存在的老人对孙子的溺爱,以及老一辈教育方式、方法难以适应现代教育和知识更新等问题,极可能阻碍未成年子女独立意识的形成和独立行为的发展。“因而,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不能只靠老人的单独抚养携带,父母的亲自抚养教育是不可缺席的,这样才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潮州市饶平县法院的法官也表示,家庭成员应亲密共生、相互扶持,成年父母应当对家中老人的无私奉献和艰辛付出心怀感激,不应视为“理所应当”,要及时关心爱护家中老人,多加沟通交流,共同构建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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