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道堵塞致房屋渗漏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物业公司及未尽止损义务的楼上邻居被判担责
时间:2024-10-26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管道堵塞返污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未尽合理维护义务的物业公司及未采取合理措施止损的楼上业主均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冯某、黄某分别为上下相邻房屋1002、1102的所有权人。2021年7月15日,冯某发现家里天花板漏水,物业公司查看后随即联系楼上业主黄某开门处理,但黄某以在外省出差为由未予配合。之后,1002房漏水情况愈发严重,损失进一步扩大。物业公司再次联系黄某,其表示将钥匙邮寄给家人协助处理。
7月18日,物业公司进入1102房后发现,全屋污水漫至脚踝,且有大量生活垃圾,污水源头为厕所。经管道疏通和积水清理,1002房渗水现象逐步减少。物业公司综合现场情况认为,1102房厕所返涌系由02单元主卫管道堵塞引起。冯某因家中多处渗水受损,协商赔偿无果后,遂将物业公司、11楼及以上02单元业主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现有证据及一般常识,可以认定1102房厕所返涌是由于公共管道堵塞造成,污水渗漏至1002房并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排污管等设施负有维护保养、确保畅通使用的义务。但本案中,物业公司所提交的工程服务记录单无法证明其在事发前有定期对案涉管道进行检查、维护及疏通,其应当对1002房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作为1102房业主,怠于及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避免因自己房屋积水导致楼下业主损失的扩大,其对扩大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他被告对冯某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及过错,故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物业公司、黄某对冯某的损失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黄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1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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