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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暂未过户是否影响强制执行?

时间:2024-06-04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 暂未过户是否影响强制执行

  法院:孩子成年后仍未过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排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王瑜敏

  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若子女未成年则约定在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父母因负债被强制执行了,被赠与的房子是否会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呢?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02年,李琴(化名)与陈宇(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俩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不久便领证结婚,第二年育有一子陈俊(化名)。2011年秋,某学区房开盘,夫妻二人为了长远考虑,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琴名下。随着结婚时间的推移,加上孩子养育问题的分歧,二人发生争吵。最终在2018年6月,李琴和陈宇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房子赠与孩子,等孩子成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2019年1月,陈宇因投资失败,向邻居黄玲(化名)借款20万元无法偿还,被诉至法院。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陈宇的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黄玲依稀记得,陈宇和李琴买过一套商品房。经查,陈宇和李琴确有一套共有的房子,因李琴和陈宇未对房产进行分割,黄玲便提起代位析产之诉。陈宇辩称:“离婚协议书已确认房子属于儿子陈俊所有,之前因为儿子没成年,且房子尚有银行贷款还没偿还完毕,不具备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条件,所以一直没有过户给儿子。”“还没过户就还是算你的房子,要不你马上还钱,要不就只能拍卖房子了。”黄玲说道。

  在黄玲申请执行陈宇名下房子时,陈俊已经年满18周岁,陈俊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并确认房子为其所有。

  审理与说法

  1.此案中,陈宇和李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陈俊,能否对抗债权人黄玲的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以及该法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关系的成立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此案中,陈宇和李琴仅是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房产作出意思表示,协议虽然是对陈俊设定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陈宇和李琴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在陈俊成年后,陈宇和李琴并未及时将房子过户至陈俊名下,赠与关系并未成立,陈俊对涉案房产不享有所有权,案涉房产仍为陈宇与李琴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排除债权人黄玲的强制执行。

  2.陈俊成年后,是否可以请求父母交付赠与的房产?

  只要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未被撤销,则接受赠与人就可以基于赠与合同向赠与人主张交付赠与财产。此案中,陈俊已年满18周岁,在具备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下,可以请求父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3.假设陈宇和李琴改变主意,不想把共有房产赠与儿子陈俊,能否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只有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而父母将其所有的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合同约定,并不属于上述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因此,假设陈宇和李琴改变赠与的主意,是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共有房产赠与的条款。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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