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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提供过期食品,谁来担责?法院这么判

时间:2024-05-18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幼儿园提供过期食品被处罚,转而向供货方主张经济损失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9月5日,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留样的小蛋糕中发现,蛋糕标签显示“保质期至2022-09-04”,但该产品系2022年9月5日由某食品公司供应并分发给在园老师和幼儿食用。

  2023年1月9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个小蛋糕并处以罚款。某幼儿园对处罚不服,于2023年4月23日向荔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莆田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该幼儿园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罚款决定,被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共计罚款100711元。后幼儿园以某食品公司未提供合格食品为由,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711元。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某幼儿园作为托幼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其未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还将案涉食品分发给在园老师和幼儿食用,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某幼儿园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照,从事单位食堂经营活动,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其进行的处罚针对的是违法销售行为。

  再次,某食品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案涉食品的违法行为亦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某幼儿园被行政处罚是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该责任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某幼儿园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能够预见不及时缴纳罚款或者逾期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结果,其逾期提起行政诉讼,造成加处罚款的结果发生,且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故加处罚款亦应由该幼儿园承担。

  综上,城厢法院依法驳回某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幼儿园作为食品经营被许可单位,服务对象主要是3至6岁的幼儿,其食品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隐患可能会对家庭、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牵涉广泛、影响巨大。本案中,某幼儿园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系因自身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该责任不应转嫁于他人,无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此告诫广大商家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林怡 黄艳丹)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516/42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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