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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母猫变公猫 “货不对板”怎么赔

时间:2024-03-27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吴进阳

  “铲屎官”通过网上平台购买了一只母猫,不想一段时间后,却发现“母猫”实为公猫。此时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近5个月,买方能否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日前,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因网购宠物猫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5日,缪某某在某社交软件上看到黄某某发布的一条信息,称现有一公一母两只猫咪可预约订购。心中非常喜爱的缪某某便与黄某某磋商,以1420元的价格购买其中的雌性猫咪。双方通过电子签约平台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物品为雌性乳白猫咪,单价为1420元/只。合同签订当天,缪某某就通过微信支付了100元定金。2023年2月8日,黄某某通过顺风车将猫运送给缪某某后,缪某某依约支付剩余尾款。

  2023年6月21日,在饲养猫咪近5个月后,缪某某意外得知猫咪系雄性而非雌性,便于当日联系黄某某,要求将猫咪退回,同时要求黄某某退还购猫款1420元。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缪某某遂诉至福安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黄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并退还购猫款142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交易对象为雌性猫,并且双方在签约磋商过程中,缪某某也明确要求所购买猫的性别为雌性,可见,对缪某某而言,其所购买猫的性别是不可替代的。涉案猫交付时虽有近两个月猫龄,一般情况下,可以分辨出性别,但也不排除确有部分猫咪的生殖器官发育较迟,而无法辨别其性别的情形。但不论是从履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方面看,还是从对标的物的熟悉专业等方面看,作为卖方的黄某某均应当对猫的性别的检查负有更多义务。本案中,黄某某将雄性猫交付给缪某某,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黄某某返还购猫款142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黄某某交付的猫咪性别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宠物交易、托管、医治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网购宠物时,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对所购买的宠物的健康状况、品种等详细约定,交易时最好能选择正规的第三方平台,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用以维权。商家也应该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如实描述宠物情况,不做虚假宣传,确保交付的宠物符合双方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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