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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界首:散装汽油销售存隐患,检察建议促整改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李某因与赵某感情纠纷,采取逼喝农药、门口泼洒汽油等方式多次进行纠缠,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安徽省界首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办理该案时,有一个疑惑萦绕在检察官心头。根据案卷材料及提审情况可知,李某作案时用白色塑料桶装了约10升汽油,一部分泼洒在赵某堂屋门里外两侧,剩余的汽油连同白色塑料桶丢弃在作案现场。汽油属于易燃品,李某既无驾驶证,家中也没有机动车辆,他是如何获得汽油的呢?

  办案检察官及时与侦查人员联系,要求进一步查明李某作案所用汽油的来源。原来,汽油是李某从当地农机加油站购得,在购买汽油时李某并未出具任何证明材料,加油站也没有对李某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登记,存在购买过程监控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购买散装汽油,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申请、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并且加油站和加油员要监督购油全过程,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还要如实登记散装购买汽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等。

  办案检察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加强对辖区内各加油站违法销售散装汽油行为的排查力度,规范散装汽油的销售购买,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公安部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迅速在全市辖区开展整顿、规范散装汽油销售购买的专项活动,对涉案农机加油站违法向李某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予以处罚,排查普遍存在的问题,能够当场整改的督促立即整改,制定整改清单,确定具体整改时限。

  一份检察建议书,督促规范了辖区内散装汽油的销售购买行为,有效保障了社会环境安全稳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003/t20200320_27965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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