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郑其斌等9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系列案
案例六
郑其斌等9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范厚传与常青公司四分公司负责人范仁浩系叔侄关系,其二人自1999年至2008年以常青公司资质和名义承揽建筑项目,从2008年12月开始,范厚传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至2009年底,范厚传未再以常青公司名义承接过任何建筑工程。2010年至2013年间,范厚传因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以个人名义从郑其斌等人处借款。2014年7、8月间,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范厚传向郑其斌等出借人出具私自加盖常青四分公司公章及公司负责人范仁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随后,范厚传提供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郑其斌等人持新借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12月,郑其斌、李洪展、范任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常青四分公司、常青建设集团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诉称常青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郑其斌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常青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了常青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某个人印章。2016年12月,除李洪展在一审中撤回起诉、范任升自认借款系范厚传个人借款被判败诉外,郑其斌等九人的诉讼请求最终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支持。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常常青建设集团收到一审民事诉状后,认为上述十一起民间借贷自己毫不知情,相关民事诉讼涉嫌诈骗,向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常青建设集团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018年5月30日,合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范厚传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范厚传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合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以虚假诉讼罪改判范厚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与此同时,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相关民事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确认虚假诉讼事实后,2018年9月14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过程中,郑其斌等九人申请撤回起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其斌等人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遂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跟进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了解上述案件处理情况后,认为撤诉处理明显不当,遂依职权跟进受理,并查明范厚传指使郑其斌等人持伪造的借据提起民事诉讼,致被害单位常青公司为应诉支出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合计约30余万元,原民事判决生效后,常青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上传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长达一年多不能参与招投标和申请金融贷款。2019年11月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述九份民事裁定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6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郑其斌等九人的诉讼请求,鉴于其存在与范厚传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决定对郑其斌等9名起诉人分别给予20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惩戒。对于代理律师焦楠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0元的制裁,并就代理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违法问题,向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此外,郑其斌等人还向被告常青公司自愿赔偿了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该案两次被《检察日报》整版刊发宣传,社会效果较好。
类案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省检察院经初步排查,发现全省有20余件虚假诉讼案件存在类似处理方式,有关法院未能充分认识虚假诉讼对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的危害性,遂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而未采取针对性惩戒措施。省检察院决定对2017年至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1000余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法院存在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共性问题。2019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安徽“三号检察建议”),建议省法院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压实防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责任,加强审判管理,强化虚假诉讼全方位的甄别审查力度;严格落实虚假诉讼认定和处理规定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检察建议,董开军院长专门作出批示。在检察建议的推动下,2020年5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并推动省检察院与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会签《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从制度机制上明确虚假诉讼认定范围和处理规则,细化协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举措,补强司法诚信这块短板,推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典型意义】
1.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此应当依法监督。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人民群众救济合法权益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渠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双方恶意串通或单方捏造实施,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捏造事实,虚构民事纠纷,骗取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构成虚假诉讼。民事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的诉讼失信行为,已超出私益处分的范畴,其危害性不仅在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在于其虚假性的本质对司法秩序和权威的严重侵蚀,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极大破坏,实质上已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并予以严厉惩戒。
2.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类案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精准监督。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案件要依职权受理,重点对案件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捏造事实的手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确属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及时监督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判。对人民法院不采纳或启动再审后处理不当的,应及时跟进抗诉,督促惩戒违法行为人。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审判工作,同时要注重沟通协调,促成建立虚假诉讼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3.检察机关应履行监督职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维护司法诚信引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虚假诉讼背离诚信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可以采取个案监督的方式,加大对虚假诉讼等失信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司法裁判和法律监督对失信行为的评价指引作用。还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监督情况通报、专项汇报等方式,堵塞诚信制度的规制漏洞,促成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发力共治虚假诉讼,以司法诚信引领推动社会诚信长效机制建设,助力社会治理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011/t20201104_30083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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