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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例四:顾某、汪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顾某,系合肥W蜂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不起诉人汪某,系合肥W蜂业公司生产厂长。合肥W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先后生产500克装紫云英蜜240瓶、洋槐蜜480瓶、合福牌蜂蜜480瓶,枸杞蜜313瓶,上述蜂蜜价值20857元,全部销售至合肥地区。顾某、汪某在向蜂农收购原料蜂蜜、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以及成品蜂蜜出厂前,均未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业部2292号公告要求,对蜂蜜中诺氟沙星等4种兽药残留项目进行检验、处理,致产品中诺氟沙星残留量超标。该批蜂蜜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中,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诉讼经过】

  顾某、汪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由肥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13日移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顾某、汪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2020年4月23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后,对顾某、汪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转变司法理念,审慎办理涉民企案件。正确看待民营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不讲诚信甚至违规违法的问题,努力把服务发展、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具体案件办理中。疫情防控期间,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启动“优先办理、快速审查、慎重处理”工作机制,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根据案件涉案数额、危害后果及具有的坦白等情节,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慎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在10日内快速办结,尽可能降低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深入走访调研,提升帮扶民企质效。该案办理期间,正值疫情防控后期、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检察官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先后两次深入涉案企业及其所在工业园区进行走访,了解到该涉案企业系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省级、市级龙头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年产值1.2亿余元,入库税金70万元以上,常年在岗职工150人左右,企业主要经营蜂产品及农副产品,其商标为省级著名商标。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一批农户在其带领下开展农业及农副产品生产,发家致富。办案检察官认真听取涉案企业及其所在地党委、政府的意见,充分考虑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后果,坚决防止“入罪即诉”,最大限度地给予从轻从宽处理。案件办理期间,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企业员工情绪稳定。

  (三)延伸检察职能,着力护航民企发展。检察机关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依法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为涉案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积极贡献检察力量。针对涉案企业存在的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严格、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该企业发出《检察建议》,提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及时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等建议。该企业接到《检察建议》后极为重视,逐条对照整改落实,并花费20余万元购置了检测设备,从硬件上保证了生产的食品应检尽检,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检验规定,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011/t20201104_3008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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