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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刘某、吕某妨害公务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例五:刘某、吕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吕某在合肥市某酒店用餐,席间二人大量饮酒后在包厢内耍酒疯,酒店报警。民警王某、辅警李某接110指令后出警至现场。期间,刘某、吕某不配合执法,刘某踢打民警王某,将辅警李某眼镜打落,吕某辱骂、挑衅民警王某,将民警王某按倒在酒店水池内,致王某的头部受伤。后增援的民警赶到现场将吕某、刘某控制后,带回派出所。

  【诉讼经过】

  该案由合肥市蜀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6日对刘某、吕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吕某酒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其社会危险性较大,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吕某。

  2020年1月8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核实了相关证据。两人均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讯问及审查卷宗,承办人发现刘某系安徽S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吕某系T品牌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总监,两人的公司因羁押丢失了大量的客户,企业停滞不前。综合两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召开公开听证会。同日,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全体检察官均同意变更强制措施。3月20日决定对二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本案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蜀山区人民法院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判决刘某、吕某犯妨害公务罪,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精准监督,严格执法。袭警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依法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依法予以批准逮捕,体现了对暴力袭警者的严厉打击,有利于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全面审查,公开听证。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讯问及审查卷宗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系两家公司主要负责人,因二人被羁押导致两公司已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公司丢失了大量的客户。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在充分审查证明材料、听取各方意见以及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后,经综合评估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社会稳定。

  (三)综合考量,建议缓刑。两名嫌疑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公开听证会上两人表示“要不是喝断片,借我十个胆子也不敢殴打民警啊,太后悔了”的忏悔,在羁押的四个月中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经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审查起诉阶段两人积极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有利条件,综合全案情节考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刘某、吕某及时回归社会后,两人企业均发展良好。刘某的公司及时续签了部分到期的业务,同时拓展了新业务,为社会增加就业岗位约80个。吕某公司积极开拓新客户,其中与北京大客户签订以疫情慰问帮农助农为主题的供应合同,呆滞积压库存已基本消化完毕,农业合作社中相关农户通过农副产品销售解决就业工作,生活也得到了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011/t20201104_30083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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