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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巡回检察应当把握好“五个关系”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当前,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这是检察机关主动从“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而推行的一项创新性监督制度,是检察方式和检察理念的一次革新,对于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做好巡回检察工作,应当认真把握和妥善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关系。对监狱实行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是目前两种主要的监狱检察方式。派驻检察主要实行日常检察,能够拓宽检察人员获得监狱信息的渠道,具有沟通联系方便、监督高效快捷、检察及时深入的特点,而巡回检察主要采取突击检察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熟人模式,有利于检察人员以客观的角度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活动等进行监督。工作中,首先要科学合理地划分好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职责分工,统筹巡回检察监督与日常监督、同步监督等检察方式的运用,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努力实现二者有效结合,做到相互促进。其次,要合理安排派驻人员类别和数量。根据最高检要求,“每个检察室至少保留1名检察人员,派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要与配备检察人员的数量和身份相适应”。根据检察官司法责任制规定,案件需由员额检察官办理,加之集中巡回检察时间较为灵活,建议采取“检察官+助理”的组合方式,做好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和案件办理衔接,避免工作脱节。

  二是处理好巡回检察与其他监狱检察工作的关系。监狱检察内容点多、线长、面广、事杂,而集中巡回检察时间短,任务重,在开展巡回检察时,应在人员安排和时间节点上做好统筹安排,正确处理巡回检察和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罪犯死亡等案件办理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做好巡回检察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衔接。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大多案情复杂,在巡回检察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侦查。因此,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于需要全面掌握服刑人员表现和计分考核奖惩情况,建议由派驻检察官或者指定专门检察官办理,巡回检察可以把派驻检察人员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情况作为巡回检察的内容。在时间安排上,要将巡回检察时间节点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时间尽量错开。对罪犯死亡等事件的检察监督,在巡回检察期间,可以由巡回检察组办理,在巡回检察期间之外,则由派驻检察官或指定专门检察官办理。

  三是正确处理检察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的关系。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是依法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行使刑罚执行权,负责关押、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根本上说是法律监督工作,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应该作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在以往,由于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工作在监管场所,容易对自身职责界限认识不清,产生监督越位的问题。在巡回检察中,必须着重克服这些问题,厘清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与监狱执法权的界限,以刑事执行监督为工作唯一基点,突出监督的法律性和诉讼性。可以通过修改相关规定或者工作流程,促进检察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法律监督工作。

  四是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为监督而监督,其实质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帮助被监督者解决问题、补齐短板,促进监狱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共同推动法律贯彻执行到位,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因此监狱执法和检察监督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监狱工作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检察监督,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同样离不开监狱的支持配合。在工作中必须处理好监督和配合的关系,做到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遇到矛盾和分歧,要在法律和原则的前提下求同存异,找到双方工作的共同目标和切入点,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促进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主动换位思考,从被监督一方的视角来看待问题,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加强与监督对象的沟通协调。沟通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又讲究方式方法,充分考虑不同监督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良好的沟通协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五是处理好巡回时间与监督效果的关系。首先,要科学设计巡回检察频次。如果检察频次过高,由于有些问题的整改需要时间,导致上轮查出的问题还没有整改完毕,下轮巡回检察又接踵而至,这不仅使监狱疲于应付,检察机关自身也会力不从心,进而导致形式化倾向。频次过低,则又会失去巡回检察的意义。其次,要保证巡回检察时间,做到时间服从于质量和效果。巡回检察涉及面广,如果没有一定的时间保证,难以做到深入细致,检察的质量和效果也就无法保证。因此,每次巡回检察的时间要根据检察方式、目的和问题来确定,做到该长则长,宜短则短,力争每次巡回都能取得实在成效。再次,要提高巡回检察工作效率。要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在深入检察基础上,及时发现监狱执法和监管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不能随意延长检察时间。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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