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育良知的探讨及其实现方式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古今中外备受关注的话题,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使其内容不断扩充和丰富。法律规则是外在他律,道德则是内化于心的自律。中国古代儒法之辩指向的人性善恶命题,西方自然法与实证法的观点争鸣,始终交织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并在不同的价值观之下形成了相异的法律方法论。《培育良知:良法如何造就好人》正是围绕这一命题展开的论著,该书作者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法学教授琳恩·斯托特,反思了运用经济分析模型对人性假设存在的偏颇,从心理学、行为经济学、社会学等多角度阐释了人类自私与无私的行为表现,并从如何激发与培养人性中的良知,以塑造好人、实现秩序和谐的角度,指出好的法律制度应当修正不当行为并鼓励无私善举,最后得出结论:如果我们想要步入真正的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就不能忽视良知的重要作用。
经济人假设:法律与良知无关
20世纪以来经济分析方法被引入法学研究,将人分为道德人与经济人两种不同属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对法律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此观点下,法律改变人类行为“最好的方式是利用贪婪的力量,用物质刺激奖励好的行为、惩罚坏的行为。”受经济分析思维影响,现代法律或公共政策的制定,侧重于从理性经济人利己的角度出发,更为突出法律的外部惩戒的功能,而忽视了利他道德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这也容易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约束制止大多数人伤害他人或不守承诺的有效方式,是法律而不是良知。与此同时,社会达尔文主义关于利他者将无法在社会竞争中立足的学说立场,更进一步强化了经济人假设的观点。
经济分析曾对美国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在其著述《法律之路》中就提出“从坏人的角度分析法律很重要”。坏人只关心物质结果,因此在法律规范中融入道德准则实无必要。社会中的经济人更像自私的消费者而非有良知的公民,因此良知并无用武之地,法律对人类行为的调整应契合经济人的属性,运用惩罚和奖励等物质刺激引导人们的行为,才最能满足自私自利经济人的行为动机,进而对其产生有效的行为约束。
方法论反思:良知客观存在的重新认识
理性经济人假设对利己因素的强调,影响了法律制定的价值导向,良知应被法律忽视,这样的假定是否公允?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为反驳经济分析假定的片面,作者琳恩·斯托特教授在方法论上另辟途径,运用社会学、心理学分析等工具对日常发生的一些社会现象进行解读。与经济分析从自私视角来预测人的行为不同,社会学分析通过对人类行为进行细致入微的观察,描述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利他行为。心理学分析则从服从权威的角度,揭示了人们实施利他行为是基于对他人的同情心,以及与周围人保持行动一致的心理需要。
在新的方法论指引下,作者通过社会实验发现,良知、利他、善行等诸多有利于社会的无私行为,一直被深刻的编织于社会生活的经纬当中,客观存在并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比如纳税人如期纳税、捡到遗失物归还失主、环保积极分子回收垃圾、为慈善事业捐款等等,这些或主动或被动的行为,实质上都是受所谓道德规范指引实施的利他行为。
良知广泛存在,但为何容易被忽视?作者认为善意容易被无视的原因在于:道德准则被人们误解,善良本身平淡无奇,许多微小的自我牺牲无人注意,法律外在惩戒与内在规制关系的偏颇、经济学分析模式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偏见。
那么,良知又应如何培育?作者提出,法律在培育良知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鼓励人们在陌生人社会实施利他的无私行为,法律规范需要围绕三个要素为人们塑造可供参考的行为模型,包括:来自权威的指导、相信他人也会作出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对他人友好的程度等,以此来提升人们实施利他行为的主动性。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也需要有意识的鼓励人们将良知转化为利他行为,如:民事侵权领域降低无私行为的成本、实现各方之间矫正正义;合同法领域增加履约的激励性规定;刑事领域形成偏好政策的刑法,帮助人们从纯粹的自私与不利于社会转向无私和守法。
面向现实:法律如何培育良知
掩卷而思,如果说良知是基于人性的自我立法,那么《培育良知》一书则激发了如何在法律与良知之间架设连接通道的思考。正如作者所言,“如果我们要想步入真正的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我们就不能忽视良知的重要作用”。经济人模型大肆鼓吹自私自利却对良知视而不见,某程度上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彼此忠诚的纽带。要使良知回归、重塑美好社会,不仅要承认良知的存在,更要将引领社会向善贯穿于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
首先,制定良法是培育良知的规则基础。“善良之心就是最好的法律”,良知意味着激发人们实施有利于社会的无私行为,而非将眼光局限于自身利益。制定良好的法律能够得到人们普遍尊重,其前提是法律规则能够为人们树立善恶判断的标准,提供惩恶扬善的引导,降低良知的实施成本以鼓励利他的无私行为。因此,不论是应然还是实然层面,法律在培育良知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并推进社会向善治迈进。
其次,公正裁判是培育良知的方向指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良知的认同也体现在司法实践对良知的培育与维护之中。一份裁判结果公正与否,固然要以法官精良的业务水准和对规范的准确理解为基础,更重要的是不能在根本上背离社会公众的道德认知。这就要求法官在遵循法律规则的同时,秉持公正善良之心,将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融入案件裁判考量,作出善与恶、正与误的准确判断,使司法裁判传递出对良知的尊重与保护。
最后,宣扬善行是培育良知的道德根基。“法案天下、德润人心”勾勒了法治社会的良好愿景,反之,在良知泯灭匮乏的社会中,法治终难实现。健全的良知是法律良性运行的心理基础,也是推动法治进步的社会共识。“勿以善小而不为”,说明良知的培育恰是点滴善意聚沙成塔的渐进过程。近年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与裁判说理,就是通过个案裁判传递规则之治和道德教化的浸润作用,形成弃恶扬善、弘扬善行的社会氛围。当无数微小的无私行为相互作用和影响,法治便有了深厚的道德根基,和谐美好的社会也不再遥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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