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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踩雷”,如何维权?

时间:2024-12-19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长安网

  买了新房,装修就成了头等大事,本想找个装修公司省心省力,然而装修进度迟缓,交付遥遥无期,导致业主无法按期入住,省心事变烦心事。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谁来赔偿损失?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李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为李某的房屋提供装修服务,总价款为31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向某装饰公司、该公司股东王某及法定代表人陈某全额支付了全部价款。然而,某装饰公司逾期三个多月仍未完成装修工作,李某无奈将某装修公司及王某、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合同书》;装饰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装修款及违约金总计203291.46元;法定代表人陈某、股东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仅是公司股东和员工,自己收取的102000元是代公司收取,且已经入公司账,上述款项均用于公司经营,故不能因此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某装饰公司于2023年11月签订的《装饰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李某已全额支付装修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于2024年2月24日完工,但某装饰公司延误工期,经多次催告后至今仍未按约定完成施工,构成根本违约,故李某主张解除案涉《装饰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装修合同的性质,已经完工部分不宜恢复原状,未完工部分应由某装饰公司予以返还价款或赔偿损失。经法院认定,未完成项目金额为195123.58元,某装饰公司应予以返还。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由于乙方(即某装饰公司)原因延误开工,逾期竣工的,每延误或逾期一天,乙方按40元/天向甲方(即李某)支付违约金”,某装饰公司于2024年2月25日开始违约,截至2024年6月19日,违约金为4640元。故李某要求某装饰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李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时,王某仅是该公司股东之一,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该公司性质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王某虽收取102000元装修款,但某装饰公司已向李某出具《收据》并加盖“吉林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因此王某是以某装饰公司的名义收取装修款,李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某装饰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变更为自然人独资,陈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李某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微信转给陈某装修款58000元,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陈某亦未举证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某装饰公司的财产,故陈某应对某装饰公司返还的装修款195123.58元和违约金4640元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某装饰公司于2023年11月签订的《装饰合同书》;某装饰公司返还李某装修费195123.58元并给付违约金4640元,陈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dfdt/202412/b66f957ead344ef7bf220b21b10415d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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