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公司部门经理因泄露商业秘密被解雇
为工作便利转存数据
福州一公司部门经理因泄露商业秘密被解雇
网络存储空间便捷高效,时常有人将公司数据发送至个人云端存储空间,便于随时随地调取使用,但这也可能为企业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保护带来风险隐患。因此,在入职时,有些公司会要求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并规范公司数据运用与存储。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员工将公司数据文件转存至个人网络存储空间被解聘而引发的纠纷。
2021年,张某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张某的法定义务,如违反保密义务,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未经公司规定批准擅自将公司涉密数据资产传送到公司受控范围外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私自发送、拷贝到自己的个人电脑或其他文档存储介质,违反保密义务,公司均有权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未经授权许可,严禁员工将公司数据存储在外部网络或设备中。
2023年12月,张某未经许可将内网系统标记为“敏感数据”的事项及工艺标准等材料分别发送至其个人微信、邮箱及网盘。当月,某电子商务公司以张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许可私自转移公司相关数据信息,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对此不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双方就张某自行转存的文件是否涉密,该行为是否违反保密义务产生较大争议。张某认为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以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条件,公司电脑系统并未对案涉文件发送至外部储存介质的行为加以识别和限制,说明公司并未将涉案文件材料定义为涉密资料,且为了工作便利将文件发送至自己个人网络存储空间,并未对外泄露数据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行转存的文件涉及产品价格、区域销售、整体战略等敏感数据,且并非外部渠道可获得,属于涉密文件,符合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张某作为公司的工程维保经理,在未经许可情形下,将涉密文件外发、转移的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保密义务。某电子商务公司以此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周巧玲)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1213/50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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