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爆火年代剧 享满满法治大餐
□记者 龚丽雯
近日,年代剧《小巷人家》爆火。该剧讲述了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同住在苏州棉纺厂家属区一条小巷里的庄家、林家两个家庭两代人,在社会变迁中互相牵挂、相互扶持、共同成长,面对机遇与挑战,不断开拓奋斗的故事。
小巷中的烟火故事与邻里间的动人情感,真实映照了时代的发展变迁,其中不少法律问题,也引发大家深思。对此,记者邀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进行解答,为大家奉上这顿干货满满的“法治大餐”!
剧情一:
庄家、林家的院子与王家比邻。为修建池子,王家将自家院中的污水管道堵住,又在两院共用的院墙上凿洞,使得污水流向了地势更低的庄林两家的小院。此后,林家试图用砖块将洞补上,没想到王家又将补好的墙洞扒开。在一次大降雨中,两家因排水不畅,产生严重积水,小院被淹。
问题:面对王家的这一做法,庄家、林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民一庭庭长崔龙生: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包括但不限于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剧中,王家为方便自家修建池子,而凿墙引流污水的行为,给庄林两家造成损害,影响了正常生活。庄林两家可就此问题与王家协商,或通过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如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在掌握证据后报警处理。如果以上方式无效,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剧情二:
庄家爷爷奶奶欲让孙子振东、振北以及外孙向鹏飞住进儿子庄超英家中,媳妇黄玲担心影响儿子庄图南高考,因此与公婆、丈夫发生激烈争吵。黄玲表示,她在棉纺厂的工龄比庄超英长,二人的婚房是用她的名字申请的,是棉纺厂给她的福利,若她不同意,谁也别想住进来。
问题:黄玲是否有权拒绝丈夫和公婆的这一安排?如果鹏飞等人强行入住,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郑新星:如果该房屋属于庄超英、黄玲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居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双方对该房产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包括对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没有为鹏飞等人设立居住权的情况下,黄玲作为房产的按份共有人,有权拒绝他人居住的请求。
如果房屋是黄玲的个人财产,而向鹏飞等人未经同意强行入住,或经黄玲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实生活中,如果遭遇他人非法入侵或非法占用房屋,房屋所有人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表明房屋的合法产权归属,要求对方自愿腾房。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报警求助。当上述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时,房屋所有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如果法院判决非法占有人返还不动产并赔偿损失,但占有人拒不执行,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会依法查询占有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等资产,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剧情三:
黄玲刚嫁进庄家时,庄奶奶时常念叨早年因供3个孩子读书,家里必须用庄超英工资还债,黄玲因此没有要回丈夫工资。直到小叔子庄赶美成家时,她才知道家中欠债早已还清,丈夫的工资都贴补给了弟弟。直至黄玲生下儿女,她才要回了丈夫四分之三的工资。
问题:长子有义务扶养弟弟妹妹吗?黄玲作为妻子,有权要回丈夫工资吗?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郑新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具体来说,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条件的。首先,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其次,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第三,弟、妹尚未成年。这3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就不能成立。但剧中,庄赶美早已成年,且身体健康,拥有稳定的工作,庄超英对其完全没有扶养义务。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形式的福利、奖金、补贴等。黄玲作为庄超英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庄超英的工资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其为了维系小家庭的生活,有权要回丈夫的工资。
剧情四:
吴家与庄林两家是邻居,吴家的大女儿吴珊珊在填写中考志愿时,填报了重点普高市一中,可吴父和继母却希望她就读中专或技校,早日工作减轻家庭负担。后来,吴父偷偷篡改了吴珊珊志愿,导致原本能上一中的吴珊珊被迫就读师范类中专。
问题:父母能擅自修改子女报考志愿吗?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郑新星: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父母擅自篡改儿女报考志愿,一定是不可取的,也是违法的,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现实生活中,父母擅自篡改儿女报考志愿,存在的法律风险有:(1)侵犯隐私权。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且不得实施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2)违反监护职责。违背孩子意愿,擅自篡改志愿,侵害孩子合法权益,造成孩子遭受损失或者伤害,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构成刑事犯罪。若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干扰等方式篡改志愿,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非法获取并使用孩子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吴父和继母作为吴珊珊的法定监护人,未从维护吴珊珊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仅考虑家庭现状就篡改她的志愿,有违法律规定。因此,建议所有的父母在对孩子人生重大方向把握节点提供建议和帮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和选择权,共同作出合适的决策,避免擅自作出决定,侵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剧情五:
向鹏飞高考失利后,选择早日工作减轻父母负担。经人介绍,他去厂里做了木工学徒,并说好学徒一年,每月工资20元,可干了两个多月后,厂里师傅却以学徒3年没有工资为由,拒绝给向鹏飞发放工资。
问题: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东侨法庭法官詹金华: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如果与向鹏飞有相同遭遇,首先应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未收到工资的具体原因,并表达自己的诉求,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如果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投诉无果或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如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甚至是与老板、同事的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将起到关键作用。
剧情六:
林武峰是国营压缩机厂的高级工程师。改革开放初期,民营经济开始起步,掌握了压缩机厂前沿技术的林武峰也被乡镇企业的安厂长看中,希望他能给予一些技术指导。为了改善家人的生活条件,林武峰答应安厂长的邀约,周末到乡镇企业兼职,不料遭人举报,被压缩机厂停职调查。
问题:林武峰的兼职行为是否违法?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东侨法庭法官詹金华: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前提是不得对完成原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需遵守原单位的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国企高级工程师的兼职行为没有对职业地位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国企并未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则一般不被视为违法。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兼职行为涉及利用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或违反了保密义务等要求,则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等牟取私利,或泄露企业内幕信息、商业秘密的,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
剧情七:
庄图南决定在暑假与向鹏飞、林栋哲一起合伙做生意,以赚取额外收入补贴家里。由于路途遥远,几人回程时只能睡在车里,不料夜里货物被人偷去不少。后来,庄图南在点货时发现录音机多了20多台,一问才知道,林栋哲他们趁着夜深找到小偷老巢,将被偷走的货物又偷了回来。
问题:自己的东西被偷,再偷回来构成违法吗?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刑二庭法官史玲芝: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构成盗窃罪。这意味着,无论是别人偷了你的东西,还是你再去偷回来,只要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都可能构成犯罪。
剧中,林栋哲等人的货物被偷,他们对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消失,有权要求盗窃者返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取回。财物被盗,林栋哲等人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权,如报警或寻求法律援助,这样不仅有可能找回被盗财物,还能让小偷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此外,即使林栋哲偷回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破坏他人财物、伤害他人等),林栋哲等人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剧情八:
林武峰、宋莹一家搬到广州后,棉纺厂给其分配的两间房屋空了下来。吴珊珊利用其公公作为棉纺厂副厂长的身份职权,以不让其继续停薪留职给宋莹施加压力,逼迫宋莹将房子“租”给她。为了保住宋莹的房子,向鹏飞伪造了租房合同和汇款单据,声称该房屋其中一间已被自己租赁。
问题:向鹏飞伪造租房合同的行为是否可取?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民二庭法官黄锦芳:向鹏飞伪造租房合同及汇款单据虽是为了维护宋莹权益、出于善意,但并不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伪造合同和汇款单据涉嫌欺诈,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剧情九:
李佳父母都是从上海去黑龙江支援的知青,因政策受限,二人无法回到上海,于是想把儿子李文的户口落到上海爷爷奶奶住的房子里。但李佳叔叔婶婶担心李文以后跟他们争房子产权份额,不肯同意。李佳几次抗争,最终代弟弟签下一份自愿放弃动迁房份额的保证书,才让弟弟顺利落户上海。
问题:李佳签下的这份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民二庭法官黄锦芳:放弃动迁房份额的保证书,实际是处分权利的承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充分的辨识能力、预见能力等来与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匹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无疑问。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来认定。具体到剧情中,推断李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放弃动迁房份额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作出。(二)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在被逼迫、威胁或受欺诈等情况下作出。具体到剧情中,保证书所载明的放弃动迁房份额,必须是李文法定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李佳代李文签署保证书,必须经李文法定代理人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三)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具体来说,即便李佳代李文放弃动迁房份额的保证得到李文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其也仅能就李文原本可以享有的份额进行处置,不能因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然,李佳代李文签署保证书,还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认定,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七章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综上,李佳签下的这份保证书,是否具有效力,需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和情节细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以综合判断。
普法后记
一条小巷,两代年华。三餐四季,人间烟火。随着《小巷人家》的热播,我们将镜头慢慢推回那个年代,小巷中展现的热气腾腾的生活,无一不是对现实的投影。我们感动于这市井烟火中的守望相助,但也应对剧中所折射的法律问题有所警醒。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权威,并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212/50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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