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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人”变“补鱼人”,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与多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时间:2024-12-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长安网

  为进一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12月12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在易俗河镇洛口古镇码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1300尾鱼苗安家湘江。

  

  增殖放流活动源自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024年10月10日晚,张某初使用电鱼方式在易俗河镇新虎村湘江支流涓水水域非法捕捞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张某初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仅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还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11月27日,县检察院受县农业农村局邀请参加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在会上对张某初进行了释法说理及批评教育,会后张某初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960元及罚款2000元。

  

  为实现修复生态+教育惩戒的双重效果,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修复方案决定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购买适合流域生长、繁殖且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鱼种放流,并让张某初参与放流活动,使其更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县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监督增殖放流活动。

  积极引导“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是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打击破坏生态违法行为和深化普法宣传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同时,让受损生态得到最大程度修复。

  下一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坚持惩罚与保护并重,打击与修复并举,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协作,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为守护绿水青山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6/50/14545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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