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抓住关键矛盾解开“心疙瘩”

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长安网

  核心提示

  在业主联合阻拦物业施工争执过程中,金大姐失手将物业经理钱女士推倒在地,表面上是两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矛盾的实质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案件调解中,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敏锐抓住关键矛盾,巧解群众“心疙瘩”,促进社会和谐和辖区安宁。

  

  办案人:任桂娟

  职务: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负责人

  “法官,我真的是有一肚子的委屈没处诉说。我本来是想做好人好事,热心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原告代表的是物业公司,我要是向他低了头,我们小区业主的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

  原告钱女士系某小区物业经理,被告金大姐系该小区业主。去年10月,物业公司员工与小区部分业主因公共绿化问题发生争执,业主联合阻拦物业施工。在争执过程中,金大姐失手将物业经理钱女士推倒在地。

  随后钱女士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损伤、胸部损伤等病情,住院治疗4天。事后金大姐接受了派出所民警调查并受到了行政处罚。钱女士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万余元,要求金大姐赔偿,双方协商不成,故钱女士起诉至凌河区法院,请求判令金大姐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该案件虽事实清楚、标的较小,且表面上是两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矛盾的实质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如不能妥善处理,可能激发群体矛盾。秉承着“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原则,我要做的就是从“心”出发,解开群众心头的“疙瘩”。

  “我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为啥还让我承担赔偿责任?”因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存在时间较长,调解伊始,被告存在明显的抵触情绪。

  “金大姐,我知道你是热心肠,但是你好心却办了错事。首先,你推人的侵权行为客观存在,导致了原告受伤的侵权后果,并且原告也因受伤产生了实际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并不冲突,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你虽然受到了行政处罚,但这并不能免除你的民事赔偿责任啊!”

  “金大姐是推了您,但针对的不是您,物业企业与居民缺少有效沟通渠道,双方有着天然的信任壁垒,如果此时处理不妥,可能还会激发进一步矛盾。”

  我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耐心疏导,劝双方多角度综合考量、换位思考,促使双方逐渐敞开心扉。

  “我向原告说明了情况,但是他们以为我在拖延时间,请你向原告说明情况,等我出门回来一定来法院调解!”就在进行到最后调解时,由于金大姐家中有事,需要外出几天。考虑到金大姐一直以来认真配合法院工作,我又出面与原告及其代理人真诚沟通,希望原告能耐心等待,给金大姐几天时间。

  家中事处理完毕后,金大姐如约来到法院,我第一时间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金大姐表示知晓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看到金大姐态度积极参与调解,也减免了部分赔偿要求,金大姐当场给付赔偿款,案件得以即时结清。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503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调研网 zfdy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