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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未到期,二房东下“逐客令”还不给租客退还押金!法院判决→

时间:2024-11-13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政法网

  

  海口市民刘先生向二房东谭先生租了位于美兰区的一间铺面,租赁期限5年。但租期未到,谭先生却以要向原房东退租为由,要求刘先生提前退租。刘先生只好答应,但谭先生却没有退还押金。无奈之下,刘先生将谭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谭先生退还给刘先生押金。

  对簿公堂

  租客退租后

  二房东未退还押金

  刘先生想在海口市租一间铺面做生意,随后看到一位美兰区海府路有铺面出租。实地察看后,刘先生比较满意,便添加了二房东谭先生的微信。

  而后,刘先生和谭先生谈好价格,两人约定:租赁期限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5年9月23日,每月租金4380元,押金1.314万元,并约定租期届满后,谭先生无条件将押金无息退还。

  合同签订后,谭先生将铺面交给刘先生经营使用。令刘先生没想到的是,2022年8月29日,刘先生接到谭先生微信通知,自己经营不善,决定向原房东退租,要求刘先生也要搬离。

  随后,刘先生便多次找谭先生交涉,要求对方退还全部押金。谭先生起初表示坚决不退。在刘先生的多次催促下,谭先生玩起了“人间蒸发”。

  因为谭先生一直拒绝退还押金,刘先生将谭先生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谭先生退还押金1.314万元。

  庭审中,谭先生辩称,刘先生曾将铺面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了转让费。刘先生理应按合同约定将转让费支付给他,他已将租赁押金抵了转让费,所以没有退还押金。

  法院判决

  二房东向出租人

  返还押金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谭先生系案涉商铺的承租人,刘先生系案涉商铺的次承租人,刘先生、谭先生均表示系在征得原房东同意的情形下,谭先生才将案涉商铺转租给刘先生,故双方成立合法转租关系,双方签订的《铺位租赁合同》亦合法有效。谭先生系基于承租人及合法转租人的身份,才有权向刘先生收取租赁保证金,且收取租赁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稳定双方的租赁关系,但谭先生在租期届满前因经营不善的问题向原房东退租,该行为已经表明谭先生自愿退出其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关系,在此情形下,谭先生已经丧失了承租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也不可能再成为合法转租关系中的出租人,不论原房东是否愿意继续将案涉商铺出租给刘先生,案涉《铺位租赁合同》均陷入法律履行不能的状态。综上,谭先生的退租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其继续占有刘先生交纳的租赁押金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现刘先生主张谭先生退还租赁押金1.314万元,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美兰法院认为,虽然《铺位租赁合同》中约定刘先生转让案涉商铺所收取的转让费由双方平分,但从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刘先生转让案涉商铺并收取了转让费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便刘先生确已转让案涉商铺并收取了转让费,谭先生要求参与分配的前提是其与刘先生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其仍然具有合法转租人的法律地位,但如前所述,谭先生向原房东退租之日起,便终局性地丧失了承租人及合法转租人的法律地位,在此情形下其无权再主张刘先生支付转让费,谭先生主张以转让费扣除租赁押金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美兰法院判决,谭先生向刘先生退还租赁押金1.314万元。谭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谭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请求返还押金诉讼时效为三年

  承租人要及时维权

  租赁房屋时,当承租人搬离房屋,出租人却不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房屋押金,承租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亚男介绍,在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需要在退租时返还押金。如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房屋押金,承租人可先与出租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承租人可向法院起诉出租人,请求退还押金,同时主张押金利息。

  在该案中,谭先生系基于出租人的身份才有权收取押金,在承租人刘先生搬离房屋后,谭先生与刘先生的租赁关系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谭先生已经丧失了出租人的法律地位,其继续占有租赁押金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返还租赁押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一般自出租人应当返还但未返还押金之日起计算,所以承租人一定要及时维权。

  如果二房东跑路,租客可以起诉原房东退还押金吗?胡亚男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租赁合同如果租客是与二房东签订的,故该合同内容只对租客和二房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房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租客只能起诉二房东要求其退还押金,而不能向房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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