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智慧学堂 >>正文

律师解读网红游乐设施的法律风险与安全责任

时间:2024-08-24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飞天魔毯”敲响警钟

  ——律师解读网红游乐设施的法律风险与安全责任

  □记者 王思琦

  8月10日,广西德天跨国瀑布景区“飞天魔毯”项目设备故障致1死60伤。该事故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关于网红游乐设施的法律风险与安全责任引发热议。这起事故的发生,不仅触动公众的安全神经,更引发对法律责任追究的深刻思考。为此,记者邀请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颖,一同探寻该事件中涉及的责任与监管的关键点。

  热点回顾

  一位亲历者称:“当时正从山脚下的入口出发,反坐电动传送带上爬坡,每人间隔约1米。出发还没两分钟,传送带突然停了,然后所有人都随着传送带快速下滑。”8月13日晚,德天瀑布登高观瀑魔毯“8·10”事故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德天瀑布登高观瀑魔毯“8·10”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经初步调查,事发时,魔毯项目1号线二段在运行过程中,接近魔毯顶端出口位置的毯带钢扣铰接连接处突然断裂,毯带快速下滑,造成人员挤压、撞击,从而引发伤亡事故。

  类似事故并不是第一次发生,2023年1月,该景区飞天魔毯曾发生过“突然急速下滑”事故,并造成现场人员受伤,大批游客不得已步行上山。所幸,伤者无大碍,设备维修后当天就恢复运营。

  问题①:在德天瀑布登高观瀑魔毯“8·10”事故中,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周颖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事故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原因、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运营方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运营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问题②:旅游项目运营方在开展此类高风险旅游项目时,应承担哪些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确保游客的安全?

  周颖律师:根据《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及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因此,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问题③:在此次事故中,运营方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周颖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运营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运营方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问题④:事故受害者如何获得赔偿?运营方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周颖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受害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侵权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受害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证明等,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营方作为可能的侵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⑤:针对高风险旅游项目,是否有必要制定更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如何确保这些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周颖律师:《旅游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因此,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是必要的,以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并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政府部门的介入和监管,可以确保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标准得到有效制定和执行,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问题⑥:在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时,游客自身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

  周颖律师:根据《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游客在参与任何旅游项目前,应自行评估项目的风险性,确保自己具备参与该活动的身体条件和技能要求。游客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安全培训、宣传册、在线资源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旅游经营者和政府部门也应通过教育和宣传,帮助游客增强安全意识。

  问题⑦:为避免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哪些预防措施?

  周颖律师:一方面,运营方应定期对旅游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向游客提供清晰的安全指南和警示,确保游客了解参与项目的风险和必要的安全措施。

  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公开旅游项目的安全记录和监管信息,提高公众对旅游安全的信任度。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监管经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


  记者手记

  此次事故不仅揭示高风险旅游项目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也反映出监管不足和游客安全意识的缺失。该事故提醒我们在享受自然美景的同时,更应关注安全,珍惜生命。希望此次事故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旅游安全问题的重视,共同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21/4674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调研网 zfdy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