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日助力海洋生态保护
探索波涛之下的法律秘密
——全国生态日助力海洋生态保护
□记者 王思琦 特约记者 罗金光
在蔚蓝深邃的海洋中,生命以神秘莫测的方式绽放。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这片生机勃勃的蓝色世界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8月15日的全国生态日和5月1日起的海洋伏季休渔期设立,不仅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更是我们共同承担的保护责任的体现。
本期普法,让我们同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李隽一起揭开海洋生态保护的序幕,发现那些被忽视的海洋法律问题,探索那些隐藏在波涛之下的秘密。
话题一:非法捕捞海洋生物
2022年7月8日,郑某、吴某等5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驾驶捕捞船前往处于禁渔期的海区,利用单拖网捕捞渔获物。2022年7月10日,捕捞船返航,郑某雇佣他人驾驶摆渡船将渔获物过驳并运送至码头。捕捞船返回渔港时,被海警现场查获带鱼5吨。
经测量,郑某、吴某等5人使用的单拖网网囊最小网目为11毫米,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属于禁用网具。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郑某、吴某等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郑某等人被判刑并罚款。
问题①:海洋伏季休渔期设立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检察官释法
李隽:伏季休渔期的设立旨在保护渔业资源,维持海洋生物的多样性。通过实施休渔期,可以有效降低捕捞强度,减少对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从而为鱼类提供一个安全的繁殖和生长环境。此外,休渔期的实施还有助于增强群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问题②:过度捕捞海洋生物涉及什么法律问题?有哪些法律后果?
检察官释法
李隽:过度捕捞海洋生物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及违反渔业法规的相关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表明,过度捕捞海洋生物可能涉嫌犯罪,尤其是当捕捞行为发生在禁止的区域或时期,或者使用被禁止的工具和方法时,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此外,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可能面临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次数和严重程度而定。
问题③:非法捕捞有哪些类型?将有哪些后果?
检察官释法
李隽:根据相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有这些情节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话题二:出海捕鱼的船舶
5月27日,几名渔民抱有侥幸心理,在禁渔期驾驶“三无”船舶出海捕鱼,被渔业执法队发现,这些船只见执法艇便加速逃窜,但还是被截停。这些船只是典型的“三无”船舶,船上8名渔民和65顶流刺网,非法渔获物重达120公斤。
问题①:什么是“三无”船舶?这类船舶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问题?
检察官释法
李隽:“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船舶。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该《批复》明确,对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由渔政渔监机构予以没收;对船舶证书不全或船名船号、船籍港刷写不清的渔船,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强制其按规定办理证书或刷清船名船号、船籍港名。渔政渔监机构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作他用;没有拆解价值的船舶,交渔政机构用于人工渔礁。
问题②:对于出海捕鱼的船舶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检察官释法
李隽:根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渔船开捕期安全出海要对照“十个必须”进行全覆盖检查,确保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生产”。“十个必须”要求:
1. 必须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确保船证相符、证业相符;
2. 必须确保满足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普通船员全员持证;
3. 必须足员足额办理保险,推行实名制;
4. 必须确保北斗、AIS等通导设备状态正常;
5. 必须确保号灯号型安装符合规定要求,使用状态正常;
6. 必须确保救生筏检测合格,安装、存放位置符合规定要求,确保救生衣配备满足规定要求;
7. 必须确保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配备、存放符合规定要求,消防栓、水龙带、水枪符合规定要求,厨房液化气瓶存放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应急逃生通道畅通;
8. 必须确保船舶标志规范清晰,按规定悬挂船名牌,钢制渔船船名、船籍港必须钢板焊接;
9. 必须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帆张网、蟹笼作业等渔船要确保网具装载符合核定要求;
10. 必须加入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执行编组出海生产制度,明确定人联船责任人,同时签订承诺书,海上生产确保24小时开启通导设备,遇台风等极端天气要听从调度,及时回港。
拓展话题一:盗猎海洋动物
问题①:盗猎海洋动物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有哪些影响?
检察官释法
李隽:海洋动物盗猎行为是指非法猎捕、运输、出售和收购珍贵野生海洋动物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的国际法律条约。
海洋动物盗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影响海洋生态平衡、加剧海洋生物濒危,以及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
(1)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盗猎活动直接导致某些珍稀海洋动物的数量急剧减少,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例如,砗磲作为珊瑚礁生态系统的重要功能性物种,盗猎行为不仅减少这一物种的数量,还影响整个珊瑚礁生态系统的平衡。
(2)影响海洋生态平衡:盗猎活动破坏食物链和食物网的结构,影响海洋生态系统中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关系。某些海洋动物的减少可能导致其天敌或食物来源的变化,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
(3)加剧海洋生物濒危:盗猎活动加剧某些海洋动物的濒危程度,使得一些物种面临灭绝的风险。这不仅是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也是对地球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威胁。
(4)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盗猎活动还可能导致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改变,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例如,某些关键物种的数量减少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生产力、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从而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
问题②:《海洋动物保护法》与《渔业法》之间有什么关系?
检察官释法
李隽:《海洋动物保护法》主要关注于保护海洋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福利,防止过度捕捞和破坏性的捕捞活动,以确保海洋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它通过规定禁止捕捞某些珍贵和濒危的海洋动物,以及限制捕捞方法和时间,来保护这些动物免受过度开发的威胁。此外,《海洋动物保护法》还涉及到对渔业活动的监管,确保渔业活动不会对海洋动物的栖息地造成破坏。
《渔业法》则更侧重于管理和规范渔业活动,包括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渔业生产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它通过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使用破坏性捕捞方法等方式,来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两部法律共同构成我国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海洋动物保护法》通过保护特定海洋动物来维护生态平衡,而《渔业法》则通过规范渔业活动来保护渔业资源,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海洋生态的健康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拓展话题二:非法排污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问题①:什么是“非法排污”?非法排污的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检察官释法
李隽:非法排污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于非法排污的企业或个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例如,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刑事责任:主要涉及环境污染罪的定罪处罚。
(3)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企业或个人因未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问题②:非法排污导致海洋生态受损,排污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检察官释法
李隽:非法排污导致海洋生态受损的情况下,排污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预防措施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以及调查评估费用。预防措施费用是为减轻或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所采取的合理应急处置措施的费用;恢复费用是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来恢复或部分恢复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功能所需费用;恢复期间损失是指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功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的自然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调查评估费用是指对污染区域进行调查、勘查、监测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的计算通常基于有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意见。
拓展话题三:相关政策解读
问题①: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诉讼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检察官释法
李隽:主要内容包括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案件线索的限定性、起诉顺位的后位性、主体定位与管辖归属。(1)案件线索的限定性: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针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或对该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法履职的行为。这一限定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属性,原则上不应像执法机关一般主动查举违法行为,因此其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应针对履行职责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2)起诉顺位的后位性:检察机关不得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需先经历诉前程序。这意味着,在提起诉讼之前,检察机关需要先通过其他途径或程序来解决或处理相关问题,只有在其他途径无效或不足时,检察机关才会考虑提起公益诉讼。(3)主体定位与管辖归属: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对已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或赔偿,还可以预防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不同损害,原则上应当由各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分别起诉。如果经检察机关督促后,相关机关仍不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而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此外,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法院是海事法院。
问题②: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旧法相比有哪些不同?新法的修订具有怎样的意义?
检察官释法
李隽:新法由原来的十章共97条,修改为九章共124条,第七章“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在保留原法第八章架构基础上,新增船舶低碳减排、能效管理、岸电使用、排放控制区、公益诉讼等制度;转化《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国际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等公约要求;完善船舶防污染结构、设备和器材以及证书与文书规定;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建设及各方责任等。
新法的修订旨在通过一系列创新和务实的举措,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适用。
普法后记
通过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案例,我们认识到保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性。遵守法律规定,不参与非法捕捞、盗猎海洋动物和非法排污等行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支持和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活动,共同守护碧海蓝天、洁净沙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16/46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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