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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来袭车库“泡汤” 车辆受损谁来担责?

时间:2024-08-08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当极端恶劣天气发生时,虽然气象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提示采取相关预防措施,灾害还是防不胜防。因灾情造成人伤物损时,该由谁来担责呢?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9月,因持续特大暴雨,洪水涌入福清某小区地下停车库,导致车库被淹没,何某的车辆泡水受损。因多番协商不下,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庭审中,何某表示,其与物业公司存在有偿停车收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险、抢险和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物业公司明知台风将带来强降雨,却没有提前防范强降雨可能引发的灾害,在洪水来临前未在车库入口处准备防洪挡板和沙袋,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及时通知等管理义务,导致洪水进入车库后造成车辆泡水受损,应承担赔偿车辆损失的责任。

  某物业公司则辩称,极端天气引发的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短时突发极强降水引发洪水冲进小区,淹没地下车库,非人力可以避免。且其在当天已调动所有工作人员投入排险和抢险,堆放四至五层沙袋进行排险,已尽到作为服务企业应尽的谨慎管理和服务义务,因此不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地下停车场管理者,其对停车场的安全及正常使用负有管理义务。某物业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未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未及时通知业主移车,导致地面雨水倒灌进地下停车场,造成业主车辆损失,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何某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当天天气极端的情况下,亦未采取任何措施预防损害发生,未将车辆挪至安全地带,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台风带来降雨的强度和破坏力远超预期,具有不可预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亦可以适当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从权利义务对等及公平合理的角度考量,判决某物业公司应赔偿何某车辆损失及车内物品损失共计4193.45元。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在应对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应当进行广泛预警,采取预防措施,如对地下车库抽水系统及时检修维护、在地下车库附近储存必备的防洪物资、在微信业主群发布信息,动员业主挪车等,尽最大努力降低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作为车主,也应有财产保护意识,比如关注天气预报、购买相应保险、及时转移车辆等,避免受到损失。(林星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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