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来担?
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来担?
法院:为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庄英材
“开门杀”指的是车上人员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导致他人躲闪不及撞上车门。那么,遇到“开门杀”责任如何认定?如何避免“开门杀”?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乘客“开门杀”殃及电动车
伤者起诉涉事各方索赔
2022年12月16日傍晚时分,小梅(化名)开着登记在小潘(化名)名下的小轿车,行驶至石狮南环路某路段时,车尾被其他车辆碰撞发生车损交通事故。这时,坐在副驾驶的小王(化名)推开车门准备下车查看情况,不料车门刚打开便与同侧同向直行的小陈(化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小陈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小陈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小梅和小陈无责任。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陈向石狮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小梅、小潘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
小王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投保期间,相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小陈的赔偿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调整。
保险公司则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既然此次交通事故小梅无责任,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依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乘客致损并非交强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赔偿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医嘱及鉴定意见等,小陈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1.69万元。
关于各被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案中,乘客致损并非交强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14.84万元,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不足部分共计6.85万元,应由商业险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小梅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小王开车门时未尽到注意提醒义务,与小王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小陈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案涉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小陈6.85万元。扣除小王先前垫付的2200元,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合计21.47万元。
今年2月,石狮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6月17日,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商业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的承担顺序和方式。当乘客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过错导致第三人损害时,可以被视为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但仍未超出“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畴,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如果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应由商业险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小疏忽引发大灾祸,下车开门时不认真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来不及反应,最终撞伤,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为此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地方停车,开车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是否有其他车辆和行人,做到相互提醒,确保安全后再开车门下车。同时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遇到正在停车的车辆应注意降低车速,特别是刚停下来或打双闪灯的车辆,要注意防范车门突然开启,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02/45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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