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
(第3号公告)
云南省公安厅于2024年3月20日举行了《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两个条款在上位法基础上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实施办法》和立法程序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就《规定》补充设定内容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公告
2024年2月19日,省公安厅在门户网站公布《关于举行<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
(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
2024年3月5日前,按照程序确定了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监察人2名、听证记录人2名。采用自愿报名、省公安厅邀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代表21名。其中,昆明市人大代表1名,昆明市政协委员1名,专家学者3名,法律工作者2名,化工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业及利害关系人代表12名,社会公众代表2名。
(三)发布第2号公告
2024年3月8日,省公安厅在门户网站公布《关于举行<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等事项。3月15日前将《规定》听证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3月20日(星期三)15:00
2.地点:云南省禁毒教育科研基地(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456号)三楼多功能厅
(二)听证会的参加人员
1.听证主持人
王晓霞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2.听证人(发言人)
李峻松 《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立法起草小组组长、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禁种禁吸处副处长
3.听证监察人:2人
王知明 云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三队副队长
李佳芮 云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二队民警
4.听证记录人:2人
陈 青 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禁毒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殷勤红 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禁毒研究所所长
5.听证代表:21人
李春光 昆明市人大代表、西南林业大学副教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洪文 昆明市政协委员、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昆明市城市民族工作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刘吉兴 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曹 勇 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主任
韩喜超 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徐永兵 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采供部部长
王员庆 云南宣宇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左 军 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世红 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经理
张卫东 云南能投绿色新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甘艳军 云南能投绿色新材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
息玉宏 云南云天化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人
黄云胜 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保卫部经理
杨 宇 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
吕文清 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法务
毛 双 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
徐顺慧 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卫华 梅塞尔格里斯海姆(昆明)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蒋欣芮 昆明腾昊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员
张 林 社会公众
汪自强 社会公众
(三)听证会议程
1.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2.听证记录人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3.听证发言人就《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作说明;
4.听证代表就《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草案)》进行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5.听证人(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作解释和答复或由立法专班相关责任人就法律问题作解释;
6.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提出监察意见;
7.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8.听证代表和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四、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规定》的立法必要性、合法性与可操作性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鉴于云南的特殊区位和禁毒形势,亟需制定《规定》;《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具备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罚款的限额符合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规定》既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又兼顾了未来发展趋势,既能精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又能兼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具有一定的云南地方特色。会上,21位听证代表共提出31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对本省可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属于社会秩序管理,建议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补充“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与后面的行政处罚相呼应。
2.建议将本《规定》中可制毒化学品的概念修改为“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与列管的品种相区别。
3.《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奖励主体不明确,保密规则也不明确,建议明确具体的奖励部门。
4.建议将第七条中企业的“如实记录”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可以参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规定,明确保留相关信息不低于2年。
5.建议将第十二条“进入本省前7个工作日”修改为“进入本省7个工作日前”,避免发生理解歧义。
6.附录管制的化学品有41种,其中有常见的化学品,为减少基层执法部门的工作负担,建议精简管制种类。
7.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处罚幅度偏低,违法成本与违法可获取的利润差额太大,制定本规定的目的除了有法可依,还应当有禁止的功效,建议适当提高处罚力度。
8.第二十四条对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条件缺乏判明标准,建议做区分规定。
9.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对个人予以警告的规定过于宽泛,建议将“个人”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
10.第三十一条中随意改变运输路线的规定不太明确,运输企业因特殊情况更改运输路线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当地突然发生事故、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改道,建议对随意改变的界定再进行明确。
11.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罚责的表述形式不规范,存在部分罚责设定与规范条文不相一致的情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表述方式容易产生法律竞合还是吸收的歧义,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听证人(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人(发言人)针对听证代表质询,重点就《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上位法依据,以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分别进行了解释。经听证发言人解释,听证代表一致认为:对听证事项无异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充分认同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在云南省的先试先行,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禁毒方针,《规定》具备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六、听证会评议和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当日,省公安厅立法起草工作组召开会议,通报了听证会有关情况,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评议,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补充“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表述,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
2.将第十二条“进入本省前7个工作日”修改为“进入本省7个工作日前”。
3.将第二十一条“验明承运方证件照”调整至“签订运输合同”前。
4.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不具备安全存储条件的场所,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可制毒化学品”。
5.将第二十五条“收缴或者罚没”删除。
6.将第三十条第(一)至第(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至第(四)项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违反本规定第××条(××款)的,由××部门进行处罚”,使法律责任和规定设置的行为规范保持一致。
云南省公安厅
2024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gonganting.yn.gov.cn/Pages_16769_85879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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