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智慧学堂 >>正文

业主小区锻炼时受伤,物业是否需承担责任?

时间:2024-07-11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池女士:日前,我在小区健身时,由于健身器材损坏,我的手指被夹在器材中,造成严重夹伤,花费不少医疗费用。事后,我找物业公司赔偿,却遭到拒绝。请问,我能否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应费用?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池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942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在该事件中,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健身器材负有管理义务,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的安全。但物业公司对于损坏的健身器材未及时维修、提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从而导致您的受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您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费用。

  □邱玉香 吴伟芳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09/4500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调研网 zfdy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