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 能否免除责任
未成年人盗窃 能否免除责任
法院:即使不负刑事责任,也需接受行政处罚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施静怡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应在阳光与希望中成长的一些孩子,因贪图小利,一念之差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仅自身身陷囹圄,还利用更年幼的同伴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盗窃案件。
案情回顾
小哲(化名)、小杰(化名)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已经是派出所的“惯犯”。前几年由于犯罪时未满16周岁,并未受到刑事处罚。久而久之他们就起了歪心思:“未满16周岁犯罪被抓住也不会被判刑,最多行政拘留几天。”于是,小哲、小杰年满16周岁后,便想到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教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2023年11月,小哲、小杰准备“重操旧业”,计划实施盗窃。小哲在某软件平台找到13岁的小雨(化名)。对于小雨的害怕和疑问,小杰解释道:“没关系,我之前没满16周岁都没有判刑,你才不满14周岁,不用承担责任。”
在小哲、小杰的“劝导”下,小雨同意加入盗窃计划。3人对盗窃进行分工,小雨负责实施盗窃,小哲负责准备作案工具,小杰将个人电话卡提供小雨使用,并在作案后与小哲共同将盗窃到的物品转移到某民宿并销赃。经过事前分工准备,小雨在平潭县海坛街道某超市盗窃现金500元以及香烟若干。
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42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哲、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704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小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小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小雨虽为未成年人,但也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1、此案中,小雨负责实施盗窃,为何小哲、小杰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此案中,虽然是小雨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但小哲和小杰作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此案中3人对盗窃进行分工,小哲、小杰的行为为盗窃犯罪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形成共同犯罪。因此,小哲、小杰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小哲所谓“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用承担责任”,是真是假?
小哲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不受到任何法律的约束。在此案中,小雨虽未满14周岁,但他在小哲和小杰的教唆下实施盗窃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小雨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仍然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需要接受社会教育等措施,以纠正其错误的行为,防止其再次犯罪。
法官提醒
《刑法》对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孩子给予一些的特殊保护,但有时这类保护却被心存侥幸的未成年人当做“护身符”。虽然小哲等人曾因年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他们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待他们的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以及民事赔偿等责任。未成年人不能因年龄而无视法律,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更不是犯罪的“工具”。
此外,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要主动和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诉求,在生活中给孩子灌输正确的法律知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法条链接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10/45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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