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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的法与罚

时间:2024-07-01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记者 王思琦

  存取款、借贷、担保……如今,群众几乎天天与银行打交道,银行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日益紧密。但是,很多群众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时常会出现各类纠纷,例如: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存款该如何支取?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难该怎么办?保证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义务将有什么后果?对此,记者邀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任晗婧法官、余乐雯法官助理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问题:已故人的名下存款如何处理

  存款人已死亡 存款如何支取

  故人已逝,存款在银行却取不出来,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这样的情况。那么,存款人去世后,存款究竟该如何取出?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有关继承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独居老人柯某在家中逝世。柯某的父母早已去世,其也未婚无子女,后派出所联系到其姐姐、妹妹和弟弟。三姐弟办理柯某后事时,发现其在3家银行皆有存款,但三姐弟向银行申请取款未果。3家银行均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应有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方可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因三姐弟并未向银行提供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以证明继承权,银行无法对存款的继承权作出判断,遂拒绝了3人的取款要求。

  于是,三姐弟向鼓楼法院起诉3家银行。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向三姐弟的代理律师提议,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或只需提起一个继承纠纷案件也可以确认继承权。代理律师表示,三姐弟原先均在国外生活,办好案件的委托手续后均不在国内,如需办理继承公证或重新提起继承案由诉讼,极为不便。最终,承办法官依据户籍信息、死亡证明等证据材料,确定被继承人柯某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仅有三姐弟,最终判令3家银行将柯某名下存款支付给三姐弟。

  问题①: 继承权是什么?如何确定继承人?

  法官解答

  任晗婧法官: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案中,被继承人柯某未立遗嘱,其名下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确定。

  问题②: 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存款如何支取?

  法官解答

  任晗婧法官:已故存款人存款金额较大或非第一顺位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向银行申请提取已故人存款时,需通过继承公证程序或通过提起继承诉讼的方式获取确认继承权的法定依据。

  根据今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已故存款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存于某一家银行不超过5万元款项的,可简化提款,即无需通过公证或诉讼确认继承权,只需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其中,明确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还需提供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同时,《通知》明确打入已故人存款账户的丧葬费、抚恤金可以全额简化提取;明确银行可以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明确银行存款、黄金积存产品以及国债、代销理财产品可纳入简化提取范围。

  法官提醒

  为使存款继承更加便利,建议存款人将基本的资产情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和子女,也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财产进行提前分配,以避免非简化提取路径下继承人公证难、诉讼难的情况发生。

  拓展问题一:存取款纠纷相关问题

  问题①: 存款人病重且无法亲自到银行取款,若想办理取款可以做哪些准备?

  解答

  法官助理余乐雯:不少银行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89号),为此情况出台银行内部管理办法、开通绿色通道、可进行上门服务,具体需咨询有关银行。

  若存款人病重至暂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办理取款可做如下准备:如果家属知道存款密码,取款5万元以内可直接密码支取,5万元以上需持存款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卡或存单,预约后到银行柜台取款。如果不知道存款人的密码,或存款人卡、存单丢失,此时,存款人意识不清、暂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可让所在社区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或向法院申请立案,指定监护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问题②: 若在银行取钱时,银行柜员不小心给多了,若拒不退还银行将有什么后果?

  解答

  法官助理余乐雯:取钱时,银行柜员给多了的情况将涉及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以及该法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给多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若拒不退还将面临银行的起诉及判决后的强制执行。

  问题③: 如今,在银行个人存取现超过5万元均会被询问来源和用途,这是否合法?

  解答

  法官助理余乐雯:合法。银行依据《反洗钱法》以及反诈的相关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对个人存取现来源和用途进行询问并对可疑业务进行尽调,以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银行执行该规定不会影响居民正常现金存取款业务,业务便利程度亦不会受到影响。

  拓展问题二:银行借贷纠纷相关问题

  问题①: 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难该怎么办?

  解答

  法官助理余乐雯:若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当意外事故也构成不可抗力时,均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问题②: 若为躲避债务外出,没有确切地址而导致欠款不能归还,将有什么法律后果?借款人经营亏本无偿还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怎么办?

  解答

  法官助理余乐雯:不履行还款义务且不协商可能引发民事诉讼。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债务,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一旦涉及法律程序,债务人可能面临法院强制执行还款的判决,并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费用和时间成本。如果被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无偿还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属于执行不能情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因此借款人可以继续追查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和违反执行措施的线索或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如果被执行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不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可以依法诉请股东承担责任。如果有保证人,也可诉请其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③: 保证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义务将有什么后果?

  解答

  法官助理余乐雯:债权人已通过诉讼确认保证人的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保证人还款义务可能面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题④: 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知道名义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名义贷款人是否可以不还?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解答

  法官助理余乐雯:如果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借名贷款是明知的,比如名义借款人向银行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用款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拓展问题三:银行卡纠纷相关问题

  问题①: 司法冻结是什么?

  解答

  法官助理余乐雯:司法冻结是指有冻结权力的司法机关禁止被冻结的账户在一定期限内支取或是转移账户资金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冻结一般在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中发生。民事司法冻结是为了避免被告人或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冻结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或是根据申请人申请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如冻结银行账户等执行措施。而刑事司法冻结是在银行卡涉及犯罪时发生。

  问题②: 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若不知情需承担哪些责任?若知情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解答

  法官助理余乐雯:若不知情,租借方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作为银行账户出借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行政责任方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谈到两种情形: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以及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民事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若知情,将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洗钱罪等罪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③: 信用卡被盗刷,持有者该如何维权?

  解答

  法官助理余乐雯:当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应留存银行卡未离身的证据,可以去附近银行网点或ATM机进行存取款、查询等交易,保存好凭条。同时,打电话给银行客服挂失止损。如果是异地伪卡盗刷,要先挂失银行卡,再尽快持卡去银行打印相关凭证。并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必要时记下客服人员工号;跨行交易可以向中国银联调取凭证。

  持有者可拿银行卡、相关单据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派出所登记,再到刑侦部门立案,如需去案发地报案,需保留前往案发地的交通凭证。可拿立案的回执单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涉。如仍未解决可选择起诉银行。

  问题④: 恶意透支信用卡有什么法律后果?

  解答

  法官助理余乐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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