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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雇工自行招人帮工,工人受伤应如何赔偿?

时间:2024-06-04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王东来

  在农村自建房、工程施工等项目中,雇佣关系十分常见。当雇主找到雇工并让其自行召集工人前来帮工,工人因工受伤,这时雇主和召集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4日,小强(化名)受小明(化名)之邀,一同为大壮(化名)搬运货物,酬劳均为每天200元。在搬运集中箱过程中,由于他人负责搬运的模板倒塌,导致小强被压倒受伤,被送往顺昌县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小强花费医疗费1万元。出院后,小强找到大壮要求其赔偿损失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大壮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

  小强认为,其系被大壮雇请搬运货物,在搬运过程中发生损害,大壮作为雇主理应赔偿其损失。

  大壮认为,其仅雇佣小明一人,在雇请小明时,其告诉小明,如人手不足可再喊人帮忙。小强是小明雇请过来的。大壮表示不认识小强,应认定小明是小强的雇主,由小明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雇员从事雇主授权的劳务活动

  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此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小强与大壮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及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案中,大壮与小明约定由其负责案涉装车事宜,搬运费为每天200元,并告知其人手不够时可自行再请。可以看出,小明的召集行为系受大壮指示,且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结合此案小强为大壮搬运货物,大壮支付报酬,故应认定小强与大壮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大壮在小强提供劳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提醒、管理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强在搬运时,对箱子是否放好以及箱子周边环境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小强受伤后的治疗情况,法院认为由大壮承担事故40%的责任,故判决大壮赔偿小强各项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需分析各方当事人在损害赔偿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其中,接受劳务者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指示内容、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场所、防护设施是否符合标准等方面;而提供劳务者的过错则主要表现在履行劳务中其自身是否尽到必要及合理的注意义务。

  结合此案,大壮未能尽到安全保障、提醒、管理的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小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亦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大壮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527/43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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