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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山竹缺斤少两 属消费欺诈应赔偿

时间:2024-03-31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叶水清

  当“买家秀”与“卖家秀”大相径庭,面对“货不对板”等问题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购山竹“缩水”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水果商行在某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水果。2023年10月,某水果商行上架销售山竹,在商品页面宣传“专业品控、商超S级、5A的规格、6A特级果”等语句,网页上显示山竹的销售名称为“泰国进口山竹6A特大果,当季新鲜水果礼盒5-6A特级果/5斤装”。小余(化名)通过该销售链接购买5斤山竹,共花费68.9元。收到货后,小余发现包裹不足5斤,山竹净重仅3.8斤,单颗重量约为82.6g,未达到GB/T 41625-2022《山竹质量等级》中规定的大果标准,故要求某水果商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小余以某水果商行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水果商行支付赔偿金500元。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果商行在网络购物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小余提交订单并支付货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GB/T 41625-2022《山竹质量等级》规定大果的标准为单果重量大于100g,中果的标准为单果重75克到100克。涉案山竹净重仅3.8斤,单果重量约82.6g。水果商行将中果宣传为“6A特大果”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实际发货重量与宣传的“5斤装”亦存在较大差距。水果商行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小余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涉案商品,侵犯小余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小余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法官释法说理并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某水果商行当即向小余支付赔偿金500元,小余也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不论是网络经营者还是实体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若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需承担退货退款、赔偿损失及惩罚性赔偿等法律责任。本案中,水果商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赔偿,具有法律依据,水果商行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322/41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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