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智慧学堂 >>正文

预付卡可以想退就退吗?

时间:2024-03-31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预付卡可以想退就退吗?

  ——法官教你如何办卡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朱燕萍 彭媚媚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消费者向经营者先预付一定费用,之后按期或按次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并结算,这种消费模式风险极大,其中诱骗消费、霸王条款、终止消费退钱难、维权举证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突出,导致交易显失公平。

  那么,对于这种预付式消费的风险,该如何避免呢?一起来看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3起案例,听法官教你如何办卡。

  案例①

  自身原因欲退未开通年卡

  消费者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A公司通过电话营销方式推广销售瑜伽年卡,刚生产后的小安(化名)希望恢复身材,故接到A公司电话后满怀热情同意办卡,并于2022年12月通过微信向A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转账共计3088元。A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小安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告知其办理的瑜伽年卡有效期一年,有效期从小安实际到店上课开始起算,之后小安一直未到A公司上课。小安办卡后,先后两次以要搬家、要换工作地点为由,向A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要退卡,均被拒绝。小安诉至翔安法院,要求A公司全额退款。小安表示A公司在电话营销中表示未开卡可退款,现主张退卡的主要理由为其他人反应老师频繁更换;A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款,小安的费用是特价优惠卡,A公司需要为该卡支付工作人员抽成和提前支付老师备课费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安与A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结合小安向A公司办理年卡、年卡项目为瑜伽以及有效期一年、有效期从小安实际到店使用开始计算、年卡费用3088元等具体约定,小安实际支付3088元,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小安要求A公司退卡,系单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鉴于A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合同关系可以确认解除。小安未到A公司处上课,但其购买案涉年卡已一年多,其主张A公司在电话营销中表示未开卡可退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退卡的理由前后不一,对案涉合同关系的解除具有一定过错,A公司作为商业机构主张存在一定损失亦属合理。综合在案证据、当事人过错及实际情况,法院酌定A公司应返还小安年卡费2500元。

  案例②

  商家因自身原因无法经营

  年卡中未使用费用应退还

  2023年8月,阿哲(化名)购买B公司游泳馆的游泳年卡并支付费用1888元,游泳卡载明使用期限一年。2024年1月,B公司游泳馆贴出通告,称与出租人存在纠纷致无法正常经营,并表示会尽快协商出安置方案。该通告留有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及微信,后阿哲与其工作人员多次沟通退款事宜无果。阿哲的游泳卡实际使用5个月,剩余7个月价值1100元未使用。阿哲诉至翔安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其未使用部分的款项11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哲与B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B公司游泳馆于2024年1月停止营业,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应向阿哲退还尚未使用部分的游泳年卡费用,阿哲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③

  因公司合并导致无法上课

  解除合同退还消费者损失

  2023年6月,小美(化名)报名C公司的培训班并支付6000元。2023年7月,C公司告知小美因房东恶意涨租、无法承担巨额成本,同D教育中心合并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并变更上课地址。2023年8月,D教育中心负责人告知小美无法继续上课。故小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使用的课时费用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与C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签订合同后,小美支付了课程费用6000元,但C公司未依约履行培训义务,导致小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法定解除条件,C公司应向李丽芳退还剩余的培训费5000元。

  ■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付费、后兑现”一次性付款多次消费的方式,已经被各行业领域商家广泛采用,让消费者享受到优惠福利,商家提前收拢资金,看似双赢的消费模式,实则隐藏诸多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预付式消费”可能存在由于商家经营不善导致的承租纠纷、经营亏损、卷款跑路等情况,无法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还有商家口头承诺无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发生纠纷时,给消费者带来举证不能等后果。考虑采用“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要注意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充分审查商家资质和运营情况。尽量实地考察商家的经营环境、服务器械、培训地点,营业执照、师资情况,可以通过询问工作人员、公共信息渠道、社区群聊等方式侧面了解场地承租期限、租金缴交、员工工资的发放情况,相对全面地了解商家运营实力,以防发生因商家经营不善、承租转租等因素可能导致的客观风险。

  2.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宣传承诺事项。商家宣传时容易夸大宣传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并加以优惠折扣、降价促销等方式诱导消费者采用预付式消费,甚至工作人员与消费者通过即时通讯方式沟通联系或支付款项。消费者一定要与商家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对于商家给予的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使用项目或赠送内容、退卡退费等服务承诺,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举证不能。

  3.妥善保存证据并关注商家经营状况。办卡前后,消费者要注意甄别联系人员的身份、转款对象的信息,核实消费记录、服务次数、账户余额等信息,并妥善留存与相关人员联系、沟通的聊天记录、转账信息,尽量不向个人账户转账,可以向商家索要书面合同原件并妥善保管。并通过社会信息、消费者群聊、同行业商家等渠道,关注商家的经营和经济状况。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329/4145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调研网 zfdy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