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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公示

时间:2023-11-02 作者:佚名 来源: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案件名称

  陈某违规使用农药案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联系方式

  紫金县农业农村局,练文波和廖德崇,0762-7833212

  三、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31日河源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到紫金县开展2022年下半年省级种植业产品监督抽查,抽取了柏埔镇东升村蔬菜种植户陈某的丝瓜(样品编号:HYZJJDZZ2210011)、黄瓜(样品编号:HYZJJDZZ2210012)。经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陈某的丝瓜样品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0.049mg/kg(标准指标≦0.007mg/kg)、黄瓜样品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0.025mg/kg(标准指标≦0.002mg/kg),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查,涉案当事人陈某所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盐酸”适用范围为用于大葱的蓟马虫害防治,并不适用于丝瓜等瓜类的病虫害防治,当事人未遵循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用药,且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的丝瓜样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0.049mg/kg(标准指标≦0.007mg/kg)和黄瓜样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0.025mg/kg(标准指标≦0.02mg/kg)含量都超过限量值,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涉及处罚事项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等情况由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处理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陈某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陈某作出: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执法机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本案当事人陈某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适用情形对应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适当。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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