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微警务”小程序户籍业务网上办理须知
“新疆公安微警务”小程序户籍业务网上办理须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2年7月
1.出生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机构: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受理条件: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为新疆户籍。
新生儿出生后1年内可以申请网上办理。
对照《办事指南》提供资料完备、真实;
不予受理范围:
(1)新生儿为非婚生育的,请到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2)新生儿父母民族不一致的,请父母双方到公安机关现场签署新生儿民族确认单;
(3)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4)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由于《出生医学证明》目前丢失后无法补办,请携带《出生医学证明》至落户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裁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切勿自行裁切),并领取新生儿居民户口簿。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无户口人员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居住地在新疆的无户口人员(年满7周岁以上无户籍)
受理机构:
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或无户籍人员常住地派出所。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查询到业务结束后,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转业安置落户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安置地为新疆的。
受理条件:
持有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对照《办事指南》提供资料完备、真实。
不予受理范围:
入伍前注销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请前往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收养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收养人为新疆户籍;
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不予受理范围:
无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国外、港澳台回国(内地、大陆)定居恢复户口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的;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曾为内地、大陆户籍前往港澳台定居现申请返回内地、大陆定居人员。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出国(港澳台)前户口注销地为新疆
不予受理范围:
出国(港澳台)前户口注销地为疆外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6.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的。
受理条件:
拟登记户口在新疆;
获得批准入籍材料;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领取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
7.(疆外)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8.(疆外)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9.(疆外)夫妻投靠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0.(疆外)夫妻投靠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1.(疆外)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2.(疆外)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3.(疆外)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外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4.(疆外)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外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5.(疆外)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6.(疆外)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7.(疆外)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8.(疆外)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9.(疆外)合法稳定就业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0.(疆外)合法稳定就业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1.(疆外)投资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2.(疆外)投资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3.(疆外)持电子居住证迁入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可在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4.(疆外)持电子居住证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可在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5.持《户口迁移证》落户
受理范围:
在迁入地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并在原户籍地办理了《户口迁移证》的,在准予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受理条件:
持疆内公安机关《准予迁入证明》;
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口迁移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6.(疆内)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内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现工作(居住地)的。
受理条件:
原户籍地及拟迁入地均为疆内的;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7.(疆内)夫妻投靠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在新疆范围内迁移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8.(疆内)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籍在新疆范围内迁移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9.(疆内)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内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0.(疆内)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1.(疆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2.(疆内)合法稳定就业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3.(疆内)投资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4.(疆内)持电子居住证迁入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的,可以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5.持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
受理范围:
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已迁入疆内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疆内其他院校就读,需要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
受理条件:
新疆户籍学生;
持有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口迁移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回原籍
受理范围:
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受理条件:
原新疆户籍的院校毕业生;
持有毕业证、肄业证或结业证;
疆外院校毕业生应持有户口迁移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7.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入就业地
受理范围:
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往就业地。
受理条件:
大中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就业地为新疆;
持有毕业证或结业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8.迁往省外(开具《户口迁移证》)
受理范围:
将户口迁出疆外,持有疆外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需要开具《户口迁移证》的。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新疆户籍;
持有疆外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不予受理范围:
无《准予迁入证明》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口迁移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9.死亡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申报义务人为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
不予受理范围: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未办理户口注销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在国(境)外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0.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申报义务人为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宣告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
不予受理范围: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未办理户口注销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在国(境)外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1.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定居国(境)外。
不予受理范围:
已在国(境)外定居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履行告知程序的,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2.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不予受理范围: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履行告知程序的,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3.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存在重复(虚假)户口申报注销的。
不予受理范围:
决定注销的户口违法处罚或者刑罚处理未完结的;
公安机关对重复户口尚未完成调查核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4.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5.变更更正姓名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已满18周岁。
不予受理范围:
未满18周岁,请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6.变更更正性别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7.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出生日期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过出生户口登记人员;
已更正过出生日期人员;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8.变更更正民族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民族成份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或者依据父母的民族成分变更自己民族成分的。
不予受理范围:
年满20周岁的,只能办理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业务;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9.更正出生地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出生地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0.更正籍贯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籍贯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1.变更更正其他项目(文化程度)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文化程度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2.变更更正其他项目(婚姻状况)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婚姻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3.变更更正其他项目(兵役状况)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兵役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4.变更更正其他项目(服务处所)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服务处所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5.户成员关系调整(变更户主)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
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6.开具户籍类证明(疆内户籍)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因家庭矛盾、身处异地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7.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非新疆户籍居民;
户籍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居住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因家庭矛盾、身处异地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户籍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8.户口簿换补领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居民户口簿丢失、破损;
集体户、家庭户成员仅可补领本人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可以补领全户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9.新生儿重名查询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因新生儿取名的需要,查询重名数量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实时显示重名数量
送达方式:
实时显示重名数量。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zcjd/202309/4006a00deaec454cbd19399802c1a9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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