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常见政策问题解读
问题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颁布实施的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全区基层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据不完全统计,《办法》颁布前,我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400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占比为50%。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由于生产销售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登记注册制度落实不全面,部分销售商误导等因素,造成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另外,国务院2017年将电动自行车管理机制由生产许可和目录管理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同时与国家新确定的管理机制相适应,有必要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及时“立新废旧”,制定出台新的办法,进一步提升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通行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的出台,对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新疆电动自行车管理从此迈入了新阶段。
问题二: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压小于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属于非机动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属于机动车。
问题三: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办理牌证?
无论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轻便摩托车都需要办理牌照,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鼓励购买保险,但不强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F证,电动两轮摩托车需要E证,三轮电动摩托车需要D证。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并且需要考取相应的驾驶资格。
问题四: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问题五: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都有哪些便民举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邮政所、保险网点以及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推行带牌销售等便民措施。
问题六: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如何收费?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为15元;行驶证实行电子化,不需缴纳费用。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企业的,免收号牌工本费。
问题七: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相关凭证已丢失,能够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要求,《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丢失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
问题八:针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购买并且已经办理临时注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满三年。
问题九: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情形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对车辆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问题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相关条件及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
违反《办法》规定,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附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短租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zcjd/202309/8c78f3ca13344538ac42dc5b423b48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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