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可爱的精灵早日回家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施行。依据该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督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涉案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这为野生动物保护筑起了一道更为坚实的司法防线——
让可爱的精灵早日回家
绿头鸭(资料图片)
在渤海辽东湾,每年冬季,被称为“海上大熊猫”的斑海豹从西北太平洋的寒冷水域洄游到这里进行繁殖;在横跨江苏、安徽两省的高邮湖湿地,以斑嘴鸭、绿头鸭为主的千只野鸭群在此越冬迁徙,成为水面上的美丽“精灵”;在贵州贵定,因为当地雨水丰富,定居下来的画眉鸟以“林中歌手”的身份为密林带来勃勃生机。
而某天,这些受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因为遭遇猎捕,可能被杀害,更可能成为水族馆里的表演者或被圈养的笼中鸟……侥幸活着的它们,面临远离原生环境和未知生死的恐惧。
违法者落网后,被司法机关扣押、暂养的野生动物如何放归救护?检察机关携手各方,坚持对野生动物实施优先保护的原则,不仅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涉野生动物案件的办理模式,而且从优化顶层设计上加强衔接协同,为珍贵动物的回家之路保驾护航。
01 一次流浪:涉案野生动物的放归救护不到位
【“我们在办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野生动物活体物证的取证、管理等问题。如果案子破了,但涉案野生动物没有获得新生,这就使办案背离了原有目标,案件的办理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位于辽东湾的斑海豹繁殖基地 李雪林摄
今年的洄游期还没结束,辽东湾繁殖区的斑海豹已经开始陆续北上,在这个本就不庞大的家族中,仍有47只斑海豹流浪于山东等10个省市,至今未能回家。
而这次流浪,要从7年前的一场猎捕说起。
自2016年3月开始,一到斑海豹繁殖的季节,被夜幕笼罩的辽宁省营口市和盘锦市之间的冰区海域上总会出现几艘渔船,数天的出海时间里,渔民刘某等人在冰区海域来回穿梭,他们的目标只有一个——斑海豹幼崽。猎捕完成后,刘某等人从长兴岛偏僻的小码头上岸,早就在此等待的翟某等人会从他们手中收购这些斑海豹幼崽,并运至某处暂养,再以每头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山东、河南、浙江等地的水族馆,用于营利性展览或出售给个人用于二次转卖。截至案发,翟某、刘某等人共猎捕、收购斑海豹幼崽206只。
被扣押的斑海豹寄养在救助单位
2019年2月,公安机关在案发地查获71只斑海豹幼崽,并分别将其送至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的3家农业农村部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成员单位进行安置救助。“因被猎捕时受到惊吓,被藏匿时又未得到母乳喂养,小斑海豹送来时非常虚弱,免疫力极差。”成员单位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鹿志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安置两个月后,存活下来的61只斑海豹幼崽经评估符合放归条件,这才分两批放归到辽东湾中。
放生被扣押的斑海豹
2021年4月,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7家被告单位罚金785万元;判处被告人翟某等42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收缴违法所得。
案件判决后,对于已经运往外地的72只被扣押斑海豹,在综合考虑其身体状况、结果所在地饲养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决定实施就近寄养救助的方案,结果导致被扣押的斑海豹分散在全国各地寄养,迟迟没有被移交救助,甚至出现了由涉案单位继续饲养的情况。更严重的是,由于部分被扣押的斑海豹在遭遇猎捕时受到惊吓,再加上长途运输导致身体虚弱,进而造成其在自然状态下因疾病、受伤等原因死亡。
不仅是大连,在贵州省贵定县和江苏省宝应县,当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也遇到了类似问题。
画眉鸟(资料图片)
贵定县检察院检察官受邀提前介入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三只画眉鸟交由贵定县林业局派出机构林业站管护,林业站在接收后,将三只画眉鸟暂时寄养在一护林员家中。护林员缺乏专业养护知识,造成其中一只画眉鸟死亡,剩余两只画眉鸟处于无收护机构、无专业人员看管、无扣押场所的“三无”境地。宝应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播撒含有农药水草的方式,非法猎捕野鸭500余只,其中有317只野鸭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且体内含有不同程度的农药,面临生命危险。
“我们在办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野生动物活体物证的取证、管理等问题。如果案子破了,但涉案野生动物没有获得新生,这就使办案背离了原有目标,案件的办理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宝应县检察院检察官索兴阳说。
02 一张计划表:防止涉案活体野生动物遭受二次伤害
【“我们认真查找斑海豹被长期扣押、移交滞后的原因,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确定了包含能放尽放、科学评估、就近就地移交救护等内容的救助方案,通过召开推进移交工作会,决定成立大连市公检法联合处置小组,分片区分批次到斑海豹寄养地完成将扣押斑海豹向辖区行政机关移交工作。”】
“1月3日,成立专班;1月12日,召开座谈会;2月20日,咨询专家……”在大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叶红的工作桌上,贴着一张由她自己制定的工作计划推进表,里面详细记载了办理斑海豹保护溯源治理案件的工作进度。按时完成每项工作后,叶红都会在表上打个勾。
“办理野生动物案件必须有紧迫感,案件的办理速度决定了野生动物的生存情况。”这是叶红制定工作计划推进表的初衷。2022年12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将涉案斑海豹溯源治理公益诉讼线索移交大连市检察院办理。鉴于该案覆盖面广、影响力大,该院立即成立专案组,查明扣押的斑海豹尚有47只存活,并于今年3月15日以督促相关部门移交救助斑海豹事由立案。
“我们认真查找斑海豹被长期扣押、移交滞后的原因,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确定了包含能放尽放、科学评估、就近就地移交救护等内容的救助方案,通过召开推进移交工作会,决定成立大连市公检法联合处置小组,分片区分批次到斑海豹寄养地完成将扣押斑海豹向辖区行政机关移交工作。”专案组成员、大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磊表示,该院把斑海豹寄养地点集中、扣押数量多、既有刑事已决案件也有尚在办理案件的山东省,作为启动移交的首站,探索运用办案与救护分离方式对案件还在侦查阶段的6只斑海豹一并移交救助。
由于47只扣押的斑海豹被寄养在全国10个省14个城市,存在多头监管或者无监管的情况,司法机关如何跨省际向行政机关移交斑海豹,成为摆在专案组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该院一方面形成工作报告,建议辽宁省检察院报请最高检,在国家级层面进行沟通协调。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发函后,该局复函称已就妥善处置涉案斑海豹进行了总体部署;另一方面,该院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向涉案斑海豹所在地的14个市级检察院通报扣押情况和有关线索,推动斑海豹保护及时到位。
召开专班会议、组建专家团队、制发检察建议……专案组每一步扎实的工作,都是为了让扣押的斑海豹能够健康成长。发稿前一天,叶红告诉记者,大连市公检法联合处置小组已于5月8日至10日先后到斑海豹扣押地山东省日照市、临沂市、寿光市,完成了首批17只斑海豹的移交工作。17只斑海豹,在经历了1500余天的漫长等待后,终于走出“黑名单”,迎来重返海洋的曙光。其他省份的移交接收工作也将随即展开。
“让每一只斑海豹都能回到自己的家,这是我们办好这个案子的初衷,也是答好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这张考卷的关键。”采访中,叶红向记者展示了那张工作计划表,“你看,我们现在已经到了第16项工作,剩下的2项都是长期任务,我们算是交卷了。”
03 一个转变:探索“诉放分离”“罚救分离”模式
【“活体物证不同于其他物证,不应该等到案件判决结束后再进行处置。只要定损鉴定、固定取证等流程完成后,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开展涉案野生动物放归工作。”】
除了跨区域移交救助涉案野生动物外,确保它们有序管理和及时放归也是做好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后半篇文章”的应有之义。
我国法律对于野生动物活体物证的管理缺乏明确性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直接送往野生动物救护站,有的是交由专业人员看管,有的是暂养于动物园或水族馆,有的是鉴定完毕后立即放生。那么,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对涉案野生动物来说是最有利的?
“野生动物种类繁多,物种鉴定和辨认是首先要做的一项工作。如果是本土物种,最好的方式当然是把它们放归到适宜生活的野外栖息地;如果是外来物种,可以把它们放到科普教育场所,避免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出现。”北京大学保护生物学教授、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创始人吕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野外栖息地首选当然是原产地,但如果某个地方达到适宜生存区的环境评估条件后,也可以认为符合野外栖息地的要求。”
“很多野生动物都有周期性迁徙的特性,且分布范围比较固定,对它们来说,放归野外肯定是最合理的方式。”鹿志创说,“但怎么放,放完之后它们是否能够生存,它们在人工饲养条件下所携带的微生物是否会对野外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等等,这都是需要考虑的内容。换句话讲,要做好评估,科学放归,确保它们的生存安全。”
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活体物证价值认定困难,而一再延长扣押取证期限,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涉案野生动物的生命周期。对此,吕植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活体物证不同于其他物证,不应该等到案件判决结束后再进行处置。只要定损鉴定、固定取证等流程完成后,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开展涉案野生动物放归工作。”
吕植的观点,与大连市检察院于今年3月27日召开的移交救助斑海豹案专家论证会形成的意见不谋而合。会上,多位野生动物保护专家提出,司法机关可探索对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采取“诉放分离”“罚救分离”模式,在保存好涉案证据的前提下,对存活野生动物尽快进行救助和放归。“这个意见不仅具有必要性,对司法机关来说也具有可操作性。”参会的鹿志创对此印象深刻。
巧合的是,鹿志创口中的“可操作性”在最高检指导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办理涉海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印证。跟随江苏海龟案的脚步,多地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在办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探索适用“诉放分离”模式。
“作为司法机关,我们不能从保护者变成伤害者,不能让鲜活的生命终结在我们手中。”贵定县检察院检察官罗文才向记者说起了办案时的最大感受,“还是要快!”在森林公安对扣押的两只画眉鸟进行证据固定后,该院随即邀请林业部门专业人员对画眉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在确定其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经与公安机关、林业部门协商一致,将两只画眉鸟在该院提前介入后的第9天予以放飞。
宝应县检察院在上级院的指导下,通过咨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深入了解野鸭的生活属性,监测扣押的野鸭身体状况,并给予必要救助,同时选取辖区最有利于野鸭生存的区域,督促公安机关在固定好案件证据后,及时组织放飞野鸭。
“检察机关对涉案野生动物的放归救护工作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实践中可以探索对涉案野生动物的走向进行全链条监督或定期开展‘回头看’活动,确保涉野生动物案件办理取得实效。”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中国首席代表龙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04 一份文件:“司法+行政”加强野生动物放归救护
【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中国首席代表龙迪建议,中国检察机关可以从加速探索涉案野生动物放归救助司法模式、加强对野生动物救助相关部门的司法监督、增强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强化多部门协作、推动建立涉案野生动物保护全球司法合作机制等方面开展此项工作。】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施行。依据该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督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涉案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这为野生动物保护筑起了一道更为坚实的司法防线。就在4月28日,一份省级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为在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构建区域协作、部门联动的野生动物保护新机制提供了重要助力。
这份文件,是辽宁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司法涉案活体野生动物放归救护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信息共享及线索移送、联动开展证据固定、联动开展证据移送、联动开展放归救护、联动开展跨区域协作等5项机制。《意见》强化对司法涉案活体陆生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放归救护工作的司法行政协同。
如今,针对涉案野生动物放归救护,不仅是省级层面,一些地方的基层检察机关也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开展了多维度的有益尝试。
拥有9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为保护好当地丰富的生物“基因”,马边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联合制定野生动物活体物证管理协作配合办法,明确各部门应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强化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的放归救护等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规定,对暂不符合放生条件的野生动物,由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择资质较高、条件更好的机构开展疾病检查、免疫接种、科学喂养、野化训练,待条件允许后及时组织放生;对需要继续扣押的野生动物,由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全力保障涉案野生动物免受二次伤害。”马边彝族自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易洪英表示。
而与马边彝族自治县相距660余公里的贵定县,当地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一项探索——引导司法、执法机关从野生动物类活体物证扣押、物证提取、物证管理三个办案环节加强协作配合,创新推动野生动物活体物证的闭环式管理。
“这是我们联合贵定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制定的规范野生动物涉案物证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我们办理涉野生动物案件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与路径。”罗文才说,管理办法出台后不久,当地又发生了一起猎捕画眉鸟案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报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两家单位及时派员到现场监督指导,规范扣押程序,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将固定好证据的9只健康画眉鸟放生,减少因收容救护不当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的“保护性伤害”。
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司法力度不断加大,执法、司法机关该如何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开展涉案野生动物放归救护工作?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结合其生态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监管能力的巨大优势,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指导方针制定更加细化的救助标准和与之对应的监管框架,将极大推动中国涉案野生动物放归救护工作。”龙迪从国际视角给出了自己的意见,中国检察机关可以从加速探索涉案野生动物放归救助司法模式、加强对野生动物救助相关部门的司法监督、增强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强化多部门协作、推动建立涉案野生动物保护全球司法合作机制等方面开展此项工作。
“执法、司法机关对于涉案野生动物的放归救护,需要及时且精准,必要时可加强国际合作。”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对于迁飞的候鸟和跨境活动的水禽,《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规定,在湿地扩及一个以上缔约国的领土或一条水系为数缔约国所共有的情况下,相关缔约国应当相互协商。同时,各缔约国应努力协调和支持目前和将来就保护湿地及其动植物所制定的政策和条例。“保护野生动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行动,应当坚持胸怀天下的全球治理观。”邱景辉进一步补充道。
“希望最高检可以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国家层面对涉案野生动物的处置管理出台工作指南,规范物种鉴定、物证提取、价值认定、放归救护等方面内容,为各地办案提供普遍性准则。”采访最后,吕植说道。
我们有理由相信,吕植的这份期待,或许就在不远的将来实现。
(记者王昱璇)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5/t20230511_6137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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