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按照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公治安〔2023〕204号)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公内保函〔2023〕87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位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公安局会同市人社局加快推进我市保卫管理员培训、考核、认定体系建设,市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评价机构按照《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相关要求,以公安部指定的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开展“保卫管理员(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工作。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等方式,围绕组织防范、技术防范,保卫管理、应急管理、培训与指导等方面对申报人员开展考核,并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评价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的要求制作并颁发,证书信息可通过登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实现全国联网查询验证。
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将进一步增强保卫管理员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保卫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对夯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基础,提升单位维护自身稳定、发现治安隐患、防范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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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ga.tj.gov.cn/xxfb/zcjd/jb2/202304/t20230425_6215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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