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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延期实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的电动自行车禁行措施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6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将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19〕2号)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的3年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10月14日,过渡期内允许已由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信息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

      一、延长过渡期的原因

      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19〕2号)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的3年过渡期已经到期,市公安局结合当前助力稳经济大盘、服务企业、促进就业、保障民生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10月14日结束,对已由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信息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允许上路通行。

      二、延长过渡期的适用

  (一)延长过渡期的对象。已由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信息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允许上路通行。

  (二)延长过渡期的期限。将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19〕2号)设置的3年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10月14日。

  (三)临时信息牌办理。过渡期延长期内,我市不再新增办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正常办理登记注册);在此期间,临时信息牌丢失、损毁需要补领、换领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相关规定,向车辆备案登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三、交通违法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在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仍上路通行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罚,同时,将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持续依法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违规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延期实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行措施的通告


原文链接:http://gaj.cq.gov.cn/zwgk/zcjd/wzjd/202304/t20230411_11862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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