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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时间:2023-04-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专门设立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2022年共立案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000余件。

  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囊括了利用人脸识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多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此回应了社会关切。

  以案释法,发挥办案指引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最高检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重点,积极回应民生关切。

  近年来,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加大了办案力度。上海、江苏、江西、重庆、广东等地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监督违规App企业整改,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整治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紧盯处理大规模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某网络招聘平台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针对侵害特定群体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侵害孕产妇个人信息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广东、浙江检察机关对售楼处、景区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公益诉讼,防止公民敏感个人信息被非法采集或买卖……

  该负责人介绍,最高检专题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是要发挥办案指引作用,通过评选发布典型案例,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更加准确把握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办案重点和法律政策界限,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希望发挥以案释法作用,增进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和认同度,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

  协同履职,推动溯源治理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提出了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明确了其与刑事罚金的不同性质定位,获法院二审改判支持。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公益损害责任,通过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诉求,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价值。

  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充分发挥联动优势的同时,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激活行政执法效能,把诉前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注重溯源治理,推动解决行业、领域、系统内普遍性和根源性问题。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诉付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快递业数据采集工具“巴枪”管理不善导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公益损害责任的同时,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对寄递用户信息的采集管理,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突出保护重点人员、重点领域的个人信息

  据介绍,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体现为:一是法律供给尚有不足,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未设置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衔接协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法律监督有待补强立法供给。二是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有待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领域违法类型不断迭代升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强化协同协作,形成合力,避免各自为阵、单打独斗。三是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多数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相关联,呈现出跨区划、匿名化、涉众型、全链条等特点,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方式有限且缺乏刚性,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突出保护重点人员、重点领域的个人信息,严格保护敏感类别信息及特定群体的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拓展网络治理领域的基础和重中之重,协同有关部门抓好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贯彻落实,着力构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特点规律的公益诉讼业务框架,不断丰富办案实践,凝聚更多理论共识,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法治体系。

  (记者闫晶晶 通讯员宁中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3/t20230331_6098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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