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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创新是其中一个关键变量。我们要于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必须向科技创新要答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全会把“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摆在各项规划任务首位,进行专章部署,凸显了党中央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但实事求是地讲,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仍然跟不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存在诸多难点痛点,特别是举证难、侵权事实认定难、案件审理周期长、赔偿额度低、维权成本高等等。检察机关一直对知识产权保护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与实际需求还有差距,工作质效与高水平保护的标准还有差距,人员配置、机构设置、履职模式与专业化的要求还有差距。在建设科技强国的时代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更是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检察履职必须要跟上,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传递保护创新的检察信号。特别是对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等严重犯罪,要重点打击;对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中的生产制造者,具有多次、恶意侵权等情形的行为人,要依法从严追诉并提出限制缓刑适用或者适用禁止令、职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对采取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要加大惩治力度。要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及时监督纠正涉知识产权案件有案不移、有案不立、裁判不公等突出问题。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发生。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完善机制是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明确执法司法标准,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敦促侵权人向权利人作出赔偿,尽力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深化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通过主动告知,使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助力查明案件事实,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案件前沿性、交叉性、专业性问题多,同一案件,往往涉及行政执法、刑事追诉或民事追责,做到依法妥善处理,达到从严保护、标本兼治的目标,必须强化综合司法。去年11月,最高检专门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形成检察办案监督合力,加强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适时推开这一创新之举,整合职能和人员力量,实现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从事专业工作,跟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要求。

  激发创新活力,是促进科技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除了打击,还要保护。打击力度要加大,保护措施也要落实。要完善检察办案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从严把握刑事追诉标准,防止把一般违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作犯罪处理。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坚持以科研经费政策为遵循,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jcxw/202102/t20210202_31212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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