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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不能堵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0年1月,个体种植户李某某租赁合肥市某村2.8亩土地种植蘑菇。2010年11月21日17时20分,李某某蘑菇大棚起火,17时44分,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迅速调集1个中队2辆消防车到场灭火施救。18时左右,当消防车行至该村“村村通”道路时,被堆砌于路两侧的水泥墩所阻,后消防队员从位于李某某菜地对面的某厂内接水管将余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 2000平方米,烧损李某、李某某家蘑菇大棚及部分生活用品,造成李某某损失15万余元。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灾害成因为:1蘑菇大棚内可燃物较多,蔓延迅速。2、大棚旁道路上设置的水泥墩间距不足,影响消防车通行。此“村村通”道路,属于该村所有,村负有管理义务。路两侧的水泥墩系该村二个村民组为防止路面被重型车辆压坏而设置的。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已责令该村拆除了路两侧的水泥墩。李某某以该村为被告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该村赔偿损失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提审,终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

  从本案看,该路上的水泥墩虽然早已堆砌,但是水泥墩阻碍火灾扑救,并导致李某某财产损失,其实际受损之日系2010年11月21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因此,本案应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该村村民组违法堆砌水泥墩影响消防车通行是公安消防机关分析认定的灾害成因之一。该村民委员会作为相关单位,对其所有的“村村通”道路上堆砌水泥墩的行为负有管理义务,在明知违反消防规定的情况下同意堆砌水泥墩,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车辆无法及时施救,造成李某某财产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一、二审判决以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后,再审采纳了抗诉意见,该案得以改判,维护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司法权威。

  本案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检察官特别提醒:不要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特别是砌水泥墩,以免发生事故。消防通道不能堵,这是违法的!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yasf/201312/t20131219_12855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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