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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召开听证会辨分明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包来友主持召开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案件当事人、五位听证员、检察机关原案件承办人、公安机关侦查员及法制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听证。

  

  基本案情:

  该案系刘某不服阜南县检察院对其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提起的申诉。2009年9月,刘某等人口头约定购买宁某收购的玉米,价格随行就市,宁某先后11次向刘某供货。因其中一批玉米水分较大发生霉变无法出售,刘某产生亏损,拒绝给付剩余货款22万元,宁某报案。阜南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阜南县检察院审查后起诉至法院,后撤回起诉,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刘某不服申诉,阜南县检察院维持原决定,刘某遂向上级检察机关阜阳市检察院申诉。

  

  

  听证会上,在主持人的引导下,申诉人刘某陈述了申诉理由和依据,公安机关办案民警、阜南县检察院承办人分别阐述了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依据,阜阳市检察院承办人通过多媒体示证清晰、完整地展示了案件证据情况,发表了复查意见。

  

  经过各方观点充分阐述,主持人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即刘某是否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宁某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提供货物,有无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以及本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犯罪构成标准。

  

  随后,从与该案无利害关系的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中随机产生的五位听证员,现场就案情细节、法律适用、证据情况发问,了解案件更多详细情况,并进行场外独立评议。五位听证员一致认为,刘某在约定、履行合同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存在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主持人在最后总结时表示,阜阳市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的基础上,准确界定经济纠纷与犯罪行为,本着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态度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以营造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法治环境。

  听证会结束后,全国人大代表吴永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既监督了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特别是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坚决予以纠正,体现了检察担当。阜阳市检察院能够敞开大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彰显了检察自信,值得点赞。”

  案件结果:

  至发稿时止,该案已经阜阳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刘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阜南县检察院依法予以纠正。

  从构成犯罪到不构成犯罪,体现了检察机关自我纠错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听取各方意见的结果。据悉,去年以来,阜阳市检察院已公开听证各类案件30余次,用公开听证的方式拓展外部监督途径,提升执法办案透明度,努力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5/t20200509_28294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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