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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安徽省蒸谷米食品科技公司与赵家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例八:

  安徽省蒸谷米食品科技公司与赵家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

  

  【基本案情】

  安徽省蒸谷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蒸谷米食品公司)位于中国农村改革前沿-安徽凤阳小岗村产业园内。赵家新因与蒸谷米食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1月9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蒸谷米食品公司支付工程款1005996.42元及违约金,并申请对蒸谷米食品公司财产保全。2020年6月2日,凤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蒸谷米食品公司银行存款1005996.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后蒸谷米食品公司1005996.42元银行账户存款被冻结。蒸谷米食品公司因赵家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并认为凤阳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多次向凤阳县人民法院反映,要求变更保全该公司其他财产,但一直未得到法院答复。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情况。2020年6月18日,蒸谷米食品公司向凤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予以受理审查。

  审查核实。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核实,询问了申请人蒸谷米食品公司,并实地前往蒸谷米食品公司现场查看机器设备、收集机器设备发票。经核实发现,蒸谷米食品公司系安徽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因法院对公司账户资金的冻结,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经营。蒸谷米食品公司有价值4971230元的较新的粮食加工机器设备足够实现保全目的。

  监督意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蒸谷米食品公司有银行存款和机器设备可供保全,且机器设备足够实现保全目的。凤阳县人民法院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财产保全的行为。2020年6月23日,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凤阳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解除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冻结,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机器设备进行保全。

  监督结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凤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裁定,解除了对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变更为查封其机器设备及提供的房产,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由此确保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要及时纠正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诉讼保全行为,消除对案涉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诉讼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最终实现的重要保障,但由于其强制性,法院在保障一方当事人的同时也容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诉讼保全行为要符合比例原则。诉讼保全比例原则要求诉讼保全目的和手段要基本平衡,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在实现保全目的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及时纠正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诉讼保全行为,对于提高企业资产使用效率,增强企业活力,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具有重要意义。

  2.发挥检察智慧,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涉民营企业诉讼保全监督要坚持“平等保护”,围绕保全目的、保全措施、保全范围、是否符合比例性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做到监督有据,精准有效,督促法院采取对企业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该案的办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撤回起诉,不仅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还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011/t20201104_30083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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