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和执行监督”:宫某燕、张某江与乔某科、张某玲、某市A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三
宫某燕、张某江与乔某科、张某玲、某市A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虚假诉讼 再审检察建议 跟进监督
【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债务人通过诉讼的形式企图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应当注重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综合运用调查核实、犯罪线索移送、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跟进监督,依法用抗诉手段增强监督刚性。系列监督措施的组合运用,是检察机关加强精准监督,做优做强监督主业,构筑诚信社会的有力举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6日,宫某燕、张某江等5人分别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乔某科和张某玲夫妇、某市A养殖有限公司(第三人,以下简称A公司)偿还借款,并申请对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名下相应的财产进行保全。同年7月31日,某市A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民初1491-14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名下的房产及346头奶牛。8月9日,A区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庭前调解,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了(2017)民初1491—1495号民事调解书。其中,1494号(宫某燕案)、1495号(张某江案)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是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分别偿还宫某燕、张某江借款1175130元、102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2019年1月,某市B区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检察院提供案件线索,B区人民法院有十几起被执行人为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的案件因A区人民法院的另案查封而不能执行,而A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为B区。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研判,认为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指令A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一是调阅A区人民法院审理5个相关案件诉讼卷宗,发现5起案件均为民间借贷纠纷,均约定A区人民法院管辖,五名原告均由同一个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双方没有对抗,当庭即达成调解合意,调解当日即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其中,张某江案除了借据外没有其他付款凭证,且借据落款时间与内容有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上述诉讼异常,具备了虚假诉讼的表象特征。二是调取涉案人员的户籍登记、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并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查明A公司是乔某科为一人股东的有限公司;5名原告均与乔某科、张某玲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其中,宫某燕为A公司监事,张某江为张某玲之兄。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备了虚假诉讼的主体特征。三是调取涉案人员、公司不动产轮候查封资料及涉及的其他案件执行卷宗资料,查明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先后在B区被多位债权人起诉,明显资不抵债。上述5起案件的查封在其他案件查封之前,有对抗其他债权人执行的企图,有进行虚假诉讼的动机。四是调取涉案人员、企业的银行资金来源、去向资料。发现宫某燕起诉提供的民生银行账户有诸多疑点:第一、款项进出多为购买饲料等与养殖有关的往来;第二、2016年9月28日由乔某科账户转入100万元,系乔某科在泰安银行贷款;第三、2017年7月26日支付A区人民法院9万余元,系上述5起案件的诉讼费;第四、该账户与乔某科、张某玲的其他账户有多笔款项往来,且转入乔某科、张某玲账户的金额明显小于乔某科、张某玲账户转入该账户金额。由此可以推定,宫某燕的该民生银行账户应系乔某科、张某玲实际使用,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宫某燕以该民生银行账户与乔某科、张某玲账户的往来作为起诉的依据极有可能是虚假的。
移送线索 A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研判,认为当事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市公安局A区分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得了乔某科、张某玲、宫某燕、张某江等进行虚假诉讼的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
查明事实 A公司主要从事奶牛养殖,由乔某科、张某玲实际控制。2017年6、7月份,A公司开始陷入债务危机。因担心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查封财产,乔某科主动找到与其关系密切的宫某燕、张某江等5人,商议由乔某科聘请律师、支付诉讼费,该5人通过约定管辖的方式,同时到A区人民法院起诉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以保住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的资产。在A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作出的当日,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与张某江、宫某燕等5人签订《协议》,内容为: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名下的奶牛346头、牛场牛舍两个、挤奶厅一个、仓库一个、搅拌车一辆(共计461.83万元)抵顶给张某江、宫某燕等5人,具体由以上5人自行分配。诉讼结束后,乔某科向5名原告的代理人支付了诉讼代理费。之后,以上资产仍由乔某科、张某玲实际控制、经营、收益。乔某科、张某玲和A公司的十余个其他债权人陆续在B区人民法院及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B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1.宫某燕案。宫某燕在A公司从事采购等工作。2013-2014年,乔某科请宫某燕帮忙联系借款,后经宫某燕介绍,乔某科、张某玲先后从向某处借款20万元,从宫某明处借款28万元(包括6万元工资),从谭某玲处借款10万元,乔某科、张某玲分别为上述3人出具了欠条。2016年下半年,经宫某燕介绍,邴某冰先后五次通过宫某燕向乔某科、张某玲提供借款57.5万元,其中10万元为邴某冰的父亲邴某永提供,该10万元由宫某燕个人向邴某永出具了借据,余下的47.5万元系邴某冰在重庆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的贷款,乔某科、张某玲、宫某燕没有给邴某冰提供借据。乔某科、张某玲一直按月通过宫某燕向邴某冰支付借款本息、向邴某永支付借款利息。起诉前,乔某科、张某玲参照上述借款数额伪造了一份借据,内容为:“因公司资金困难,现以公司名义向宫某燕借款。如到期不还,公司同意出借人查封其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截止到2017年2月20日的借款清单共计:997000.00元,如后续增加的借款,公司同意按照同等利息年利率5%向出借人还款。如协议产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某市A区法院管辖。”为能顺利诉讼,宫某燕将其用于A公司经营的民生银行卡上其与乔某科、张某玲的部分资金往来进行整理汇总并提交法院作为其支付借款的证据。
2.张某江案。乔某科、张某玲、张某江称,张某江在A公司工作,乔某科、张某江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为公司经营,张某江多次提供资金给乔某科,具体方式为张某江出钱买奶牛,张某江把奶牛租赁给乔某科进行养殖,乔某科按每头牛每年2000元支付租金,到期归还买牛本金,牛归乔某科所有。关于张某江提供款项具体时间、方式、每次数额、总额及用以购买奶牛的数量,乔某科、张某玲及张某江的多次陈述不一致,但均认可总额不足50万元且乔某科从未支付工资、租金或归还本金给张某江。除乔某科、张某玲、张某江的陈述及张某玲笔记本的零星记载外,并无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张某江与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具体情况。为顺利提起诉讼,乔某科、张某玲为张某江出具借条,内容为:“2014年4月10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9月10日,分三次从张某江处拿三张支票共取金额为5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20%。我夫妻二人公司同意将每月伍千,自2014年4月10日起支付张某江39个月的红利,共计195000元,做为公司给予合作人的特别贡献奖。如产生纠纷同意某市A区法院管辖。2016年7月1日借款人:张某玲、乔某科2015年9月10日。”张某江、乔某科、张某玲均认可该借条是为起诉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借条是张某江起诉的唯一书证。
监督意见 A区人民检察院向A区人民法院发出两份再审检察建议,认为:(2017)民初1494号调解书系宫某燕与乔某科、张某玲伪造证据、虚构借贷关系、捏造借贷事实和借贷纠纷而进行的虚假诉讼;(2017)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系张某江与乔某科、张某玲虚增借款数额、虚构借款关系、伪造借款证据而进行的虚假诉讼。两案当事人恶意串通,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尊严,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监督结果 对于宫某燕案,A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并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为逃避执行,与宫某燕伪造借条,通过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诉讼行为,宫某燕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宫某燕、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进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2017)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宫某燕的诉讼请求。同日,该院作出了(2019)司惩2号决定书,决定对宫某燕、张某玲各罚款2万元,对乔某科罚款5万元,对A公司罚款20万元。乔某科、张某玲、A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1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对于张某江案,A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民监4号民事决定书,认为(2017)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借款本金50万元、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欠付工资19.5万元属实,决定不予采纳检察建议。A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构成虚假诉讼,理由如下:一、A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江据以起诉的借条中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并未进一步审查查明案件事实即出具了调解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二、从现有证据看,乔某科、张某玲、张某江均称双方之间系签定的奶牛租赁协议,而诉讼时编造为借贷法律关系。张某江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借条系在起诉前伪造,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时间系虚构,张某江主张借款为50万元,但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张某玲笔记本的零星记载外,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上述款项是否真实支付。即便双方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关于款项性质、支付时间、次数、每笔数额亦不确定;乔某科、张某玲、张某江均陈述款项总额不足50万元,但具体数额没有一致的陈述,即诉讼时虚增了本金和利息。其次,张某江诉称的19.5万元红利,双方均陈述是张某江为乔某科工作期间的工资,系为了规避劳动仲裁程序,虚构为公司红利,亦属变造法律关系。且除双方陈述外,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具体欠付工资数额。再次,本案诉讼前,乔某科为张某江等原告聘请诉讼代理人,诉讼中,对张某江所称与事实不符的诉讼请求均表示认可并当庭达成调解;双方于调解当日签订协议,将人民法院尚在保全的财产进行处置;诉讼后A公司的财产继续由乔某科、张某玲实际控制、经营、收益,乔某科为张某江等原告支付诉讼代理费。根据以上行为可以认定,本案诉讼系张某江配合乔某科、张某玲利用人民法院的裁判以达到逃避履行其他债务且继续实际控制、经营、管理A公司的目的而有意为之。2019年12月6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1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民抗3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2020年5月19日,该院作出(2020)民再6号民事判决,认为涉案当事人涉嫌恶意串通,虚构欠款事实,并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进行虚假诉讼,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审民事调解书违反合法原则,应予撤销。判决:撤销A区人民法院(2017)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张某江的诉讼请求。2020年8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民再6号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江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由于虚假诉讼具有手段隐蔽、方式多样的特点,发现虚假诉讼、实现案件突破、还原案件事实是监督过程中面临的难点。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实行多维度、一体化的审查,并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实现案件突破,是本案办理的成功之处。此外,对于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案件进一步分析研判,由上级检察机关依法跟进监督,并取得人民法院改判的良好效果,增强了检察机关监督刚性,是本案的又一亮点。
1.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导向,实行多维度的审查。一是时间维度。虚假诉讼案件往往不是孤立发生,其发生前后可能会牵涉多起诉讼,因此,进行调查时,要充分借助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查明虚假诉讼案件发生前后一段时间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情况,从而有利于理清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从中可能会发现突破案件的线索。二是空间维度。通谋型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会利用诉讼规则,规避管辖。因此,应当调查是否因有关联诉讼而规避管辖。本案所有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某市B区,却约定A区人民法院管辖,目的就是规避存在大量诉讼的某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三是证据维度。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是通谋型虚假诉讼的特点,检察机关调查时应尽量取得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书证,除此之外,有些案件当事人陈述对定案更具决定意义。通过分析本案公安机关制作的乔某科、张某玲、宫某燕、张某江等人笔录部分还原了案件事实,也发现了当事人笔录中的矛盾之处,从而成为案件改判的关键。四是诉讼过程维度。将诉前或诉中是否申请财产保全、诉讼后是否申请强制执行、是否以物抵债、被告财产流向等情况结合起来分析。本案乔某科、宫某燕在取得法院的调解书后迅速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达到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继续控制公司财务的目的。
2.以民事检察部门为主导,实行一体化审查。在多维度的审查过程中,民事检察部门一家往往力不从心,特别是基层民事检察部门更是力量薄弱,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时,构建以民事检察部门为主导的一体化审查机制势必所需。一是内部纵向,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牵头成立办案组,由主任检察官统一指挥、调度案卷审查、调查核实情况,定期汇总研判案件进展,上下两级院民事检察部门的联动和配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内部横向,对经调查核实,分析研判,有重大虚假诉讼罪嫌疑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由刑事检察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并监督立案。三是外部合作,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信息共享,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最终当事人如实陈述了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过程和细节,实现了案件的突破。
3.以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标,及时跟进监督。跟进监督与初次监督相比,责任更重、要求更严。对跟进监督案件更应深刻把握“精准监督”理念,更加严格审慎处理,否则既不利于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又浪费司法资源。对张某江案,在某市A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后,先是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基层院就宫某燕与张某江两案的不同监督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比较两案的异同,分析法院不采纳的原因,确定张某江案是否属于确有错误而不予纠正的情形。之后,市人民检察院对A区人民法院同时审理的5起案件的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对张某江案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性质进行深入探讨和论证,对下级院的意见进行详细全面审查,并补充了相关证据,在抗诉书中增加了论证和说理。最后,对跟进监督提出抗诉的案件及时跟进,积极与人民法院阐明、探讨检察机关的观点,最终获得再审法院对抗诉观点的支持,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0/dxal_1113/19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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