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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检察技术鉴定还申请人清白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位鉴定人对检材样本进行认真比对分析

  近日,家住浙江省慈溪市的金某特地赶到宁波市检察院,送上一面写有“笔迹辨真伪,为民解忧愁”的锦旗,感谢宁波市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人通过技术手段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5年,金某准备到外地出差时,突然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和飞机票,原因是自己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金某到法院询问后得知,2012年12月,王某因债务人余某、罗某死亡,对该二人的债权无法受偿,代位向慈溪市法院起诉,要求受偿余某、罗某对借款人金某及保证人徐某持有的100万元债权,并出示有金某签字并捺印的借条一张。2013年3月,慈溪市法院在无法联系到金某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要求金某归还王某借款100万元。

  这笔从天而降的百万巨债让金某感到一头雾水:自己根本不认识王某,也没有签过借条,怎么惹上了官司,还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金某先后到当地法院、信访部门反映过情况,一直没有解决。走投无路下,他来到慈溪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弄清借条上的签名及指印是否为金某本人的是办案关键,遂向宁波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寻求技术支持。

  宁波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三位文件检验鉴定人赴慈溪与承办检察官、当事人沟通交谈,详细了解案情,并申请调阅了法院案卷,取得了借条原件。三位鉴定人发现,借条落款时间为“2011年9月2日”,金某字迹系黑色水笔书写,字迹清晰,书写自然流畅,书写水平较高,单字的笔画、偏旁间搭配比例关系正常,无不正常抖动、停顿现象,能充分反映出书写人的笔迹特征,具备鉴定条件。

  然而在收集用于比对的案发前后自然样本时,鉴定人遇到了难题。由于案件发生在2011年,当时金某四处务工,且多是短期或在私人企业,并没有留下多少书写字迹。三位鉴定人先后赴几家单位进行样本收集,都一无所获。就在样本收集陷于停滞之时,鉴定人想到2011年电子支付还不普及,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中可能留有金某本人笔迹。

  得知金某2010年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过银行卡开户业务后,三位鉴定人立刻开好了查询函,到银行取得了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金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开户服务申请表》、“存款凭条”各一张。案发前自然样本,运笔自然流畅,但书写水平一般。鉴定人又把《人民法院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中金某签名字迹作为案后自然样本。案发前后不同时间书写的自然样本,与其本人现场书写的案后实验样本在笔迹特征上反映稳定且相同,无刻意伪装痕迹,能客观反映书写习惯,可供进行比对检验。

  三位鉴定人对检材、样本认真分析研判后,最终给出鉴定意见,认定有金某签名字迹的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

  为谨慎起见,宁波市检察院还向浙江省检察院申请对借条上的指印进行了指纹痕迹鉴定。经浙江省检察院技术处鉴定后,得出的鉴定意见也是“指印非金某本人所留”。

  2020年8月,慈溪市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和慈溪市检察院作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对该案予以再审并依法改判,撤销金某清偿义务。至此,困扰金某多年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吕静波 张娟)

  (原标题:莫名百万债务让他成了“老赖” 浙江宁波:检察技术鉴定还申请人清白)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011/t20201125_4873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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