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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狐"与"打虎拍蝇"并举打造反腐败斗争闭环

时间:2020-04-30 作者: 来源: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前进的航标。当前,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比如,目前剩下的追逃追赃个案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追逃防逃对象大幅增加、国际条约利用率低、追逃追赃能力建设存在短板等。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挑战,推动新形势下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应当突出理念先行、理念引领,把牢固树立科学理念作为统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大局的“魂”和“纲”,将科学的理念贯穿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目标要求、思路策略和重大举措之中。这是确保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质增效、形成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

具体来说,应重点塑造“有逃必追、一追到底”,海外“猎狐”与国内“打虎拍蝇”并举,“防住一个等于追回一个”和更加注重国际合作等科学理念。

有逃必追、一追到底

由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涉及面广、要求高、国际性强,往往短期内难以见到成效,一些办案人员存在畏难、厌战等情绪,消极应付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究其原因,固然有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但根子上恐怕是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牢固树立“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理念。塑造这一科学理念可以有力地震慑腐败分子,让企图外逃的放弃幻想,已经潜逃的惶惶不可终日,彰显我们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的坚定决心,有助于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如果追逃追赃不能做到“有逃必追、一追到底”,无异于让外逃腐败分子自认为“跑了就万事大吉了”,不仅会对外逃人员形成负向激励,而且会严重消解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不止步、不松劲,从主导亚太经合组织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到G20杭州峰会发布《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成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再到联合有关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工商学术界代表共同发起《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从启动“天网”行动,到发布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法网”越织越密,腐败分子外逃之路愈走愈窄,越来越多的外逃人员归案,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震慑效应不断显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科学理念的贯彻和践行。

海外“猎狐”与国内“打虎拍蝇”并举

在高压反腐的背景下,一大批身居高位的“老虎”和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苍蝇”纷纷被查处,成绩可圈可点,助推反腐败斗争取得历史性成就。与此同时,仍有大量腐败分子潜逃境外,“百名红通人员”迄今尚有40人未归案。应当说,这种反差现象的出现,既有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等客观原因,也有认识观念方面的原因,即没有把海外“猎狐”当作是反腐败斗争的第二战场。

实际上,海外“猎狐”是国内“打虎拍蝇”逻辑上的必然延伸,其与“打虎拍蝇”是反腐败斗争的两个领域,两者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实践证明,国内“打虎拍蝇”为海外“猎狐”创造了有利环境和条件,有助于扩大追逃追赃战果;而大力开展海外“猎狐”,切断腐败分子后路,使反腐败斗争形成闭环,必然会对已经逃往境外以及准备外逃的人员形成强大震慑,同样有助于反腐败斗争成效最大化。

可以说,若没有强有力的海外“猎狐”作支撑,不仅反腐败斗争难以形成合力,而且还会消解国内“打虎拍蝇”的成效,也不利于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因此,要从反腐败斗争全局出发,牢固树立海外“猎狐”与国内“打虎拍蝇”并举的理念,真正把海外“猎狐”摆在与国内“打虎拍蝇”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谋划和推进,实现反腐败“第一战场”与“第二战场”的协同配合、良性策应,从而助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防住一个等于追回一个

追逃追赃属于事后救济策略,往往耗时费力、代价高昂,有时还不一定能取得实际效果。腐败分子外逃,不仅带走巨额资产,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且影响法治尊严和权威。与其事后追逃、亡羊补牢,不如重视事前防逃、防患未然。追逃追赃出生产力,防逃同样出生产力,而且出更大的生产力。我们既要重视追逃追赃,也要抓好防逃。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践中,要牢固树立“防住一个等于追回一个”的科学理念,坚持追逃追赃防逃一体推进,扎牢防逃的制度篱笆,减少外逃的可能和空间,让企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不敢逃、不能逃、逃不出。

其实,腐败分子卷款外逃通常有一个严密策划、准备证件、伪造身份、转移财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很可能会有频繁的出境记录、资金账户异动等明显迹象,通过扎实有效的防逃工作,严格出入境审批及证照管理,加强对涉案重点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行踪信息、资金账户的监控监测,一有出逃苗头则及时采取边控等限制出境措施,完全有可能将企图外逃人员挡在国内,降低外逃的概率。据媒体报道,2018年5月,西南林业大学原校长蒋兆岗涉案潜逃,因为有关部门早早采取了严密的防逃措施,使其无路可逃,只能藏匿在昆明某小区,仅20天后就被抓获。

有效开展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与国内追逃追赃不同的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离不开有效的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就是我们通常以为是单边行动的劝返,若没有外国主管机关的同意,则时常会遇到阻力。因为办案人员去境外接触、劝返外逃人员,实际上是一种境外执法活动,涉及到对外国司法主权的尊重问题,必须得到外国主管当局的同意,至少默认才行。在此意义上,劝返其实是一种消极司法协助形态,只是相比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措施,其国际合作程度相对较低而已。所以,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践中,我们必须强化国际合作的理念,严格遵循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特别是要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则,不能照搬国内调查取证方式和证据规则。须知,办案人员如果没有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的思想,不注重国际合作,不仅有失外交礼仪,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双方合作,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造成对方反感。这一点,哪怕在双方外交、政治关系良好的国际背景下,也不应忽视。尽管友好的双边关系是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的有利条件,但不能取代对方法律方面的要求。因为各国在接到追逃追赃协助请求时会依照各自的法律进行处理,政治意愿不能作为相关合作程序启动的直接依据。实践也一再表明,近年来很多成功的境外追逃追赃典型案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双方国际合作顺畅、有效。

此外,从实践情况看,域外国家普遍重视利用国际条约(协定)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但是,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践更依赖于劝返等国际合作程度较低的措施,而对国际条约(协定)的利用率却比较低。应当说,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已颁布的新形势下,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已不存在国内法依据方面的障碍,而且我国迄今已与77个国家缔结了55项引渡条约、64项司法协助条约,加入的多边国际条约也很多,办案人员若再不提高积极利用国际条约(协定)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意识和能力,则难以满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国际合作长效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SFB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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