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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工伤保障需要顶层设计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一直以来,退休返聘人员由于没有工伤保险,其职业安全备受关注。为给超龄人员添保障,浙江省衢州市率先提出,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全市已有5000名超龄就业和退休返聘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1月20日《工人日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来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保障。

  以往,退休返聘人员的职业伤害赔偿,主要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应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2005年中组部、中宣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也明确提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参照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赔偿,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常常在具体赔偿问题上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由于退休人员年龄偏高,体力减退,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概率更高。没有国家社保的兜底,单靠企业自行承担用工风险,既不利于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也在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在这一背景下,浙江衢州率先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劳动者增加了劳动保障,解除了后顾之忧,也降低了企业用工风险,缓解了招工难。让人眼前一亮。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达2.5亿,每年增加8000多万老龄人口。许多退休人员,尤其刚离开工作岗位的,往往身体还很硬朗,工作经验也比较丰富,又有发挥余热的意愿。推动退休人员返聘再就业,可以充分发掘人力资源,实现个人、单位和国家的多赢。但与此同时,相关权益保障也要跟上。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就曾建议,将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由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按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促进企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衢州的做法具有导向意义,值得在全国范围推广。与之相配套的是,一些法律和制度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显然不适用于退休返聘人员。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退休返聘人员用工风险问题,出台统一的顶层设计,将其纳入工伤保障范畴,鼓励广大退休人员继续创造价值,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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