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虽小,可不能随意“复制”
在古代,印章除了是文人雅士把玩的心爱之物外,更是权力、身份的象征。因此,印章虽小,却事关重大。现代社会刻制和使用印章,皆有法定的要求,不可随意“复制”!
案情回顾:
杨某是某图文制作公司的职员,平时的工作就是为一些公司、企业和个人刻制印章。为了赚取“外快”,杨某在明知史某没有得到其公司的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还是以50元一枚的价格为史某私刻了五枚公司印章。
史某是某公司的销售员,平时在与客户商谈业务、签订合约时需要用到公司的印章。由于每次向公司申请用印,都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流程,致使其有些业务工作不便进行。为了贪图方便,史某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花钱找史某为其私刻了五枚与其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相同的印章。后史某携带该五枚印章,在铁路上海虹桥站安检时,被民警查获。
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史某与杨某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史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杨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合法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私刻依法设立的公司的以文字、图记形式表明与该主体具有同一性的公章和专用章,以及代表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的行为。
伪造公司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因此,只要行为人了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且伪造的印章达到一定的数量,就已经构成了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否使用过伪造的公司印章,则并不影响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成立。
本案中,杨某在明知史某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仍为史某私刻了五枚公司印章。即便之后史某没有使用过私刻的印章,但其二人的行为仍然属于犯罪。
总而言之,一句话,千万不要无视法律规定,私自伪造公司印章,不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了贪图小利与方便,铤而走险,最终也将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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