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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婚房被抵押,丈夫却不知情!法院: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婚房对于每对夫妻来说,不仅是家的港湾,更是一份重要的不动产。最近,刘先生遇到了一件让他头疼的事,与妻子共有的婚房,竟在自己毫不知情下偷偷被妻子抵押贷款。得知真相的刘先生愤怒不已,将妻子和小贷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小贷公司注销在该房产上的抵押权登记。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请。

  几年前,刘先生与妻子李女士买下位于虹口区水电路上的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作为婚房,并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

  去年2月,妻子突然告诉刘先生,自己炒期货欠了一大笔债,无奈只能用共有婚房作担保,向小贷公司抵押贷款200余万元,用于归还欠款和炒期货回本。然而期货一赔再赔,直到无力归还贷款,这才向刘先生坦白。

  得知真相的刘先生又急又气,一面决定与欺骗自己的妻子离婚,一面将小贷公司和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如上述所请。

  法庭上,李女士讲述了房屋抵押的全过程:当时屡屡亏损的李女士一心想把钱赚回来,便到翼龙贷公司申请贷款,想再赌一把,并表示不想让丈夫知晓。翼龙贷公司声称只要把丈夫的身份证带出来便可,随即为李女士联系到被告小贷公司。

  趁丈夫洗澡时,李女士偷偷拿走了他的身份证,又找到朋友徐某冒充丈夫一起到小贷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审核中,小贷公司只询问了主借人及房屋所属板块,便办理了相关手续。随后李女士与徐某在小贷公司员工杨某的陪同下,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直到亏空难以弥补,事情才败露。

  庭上,小贷公司表示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请,认为刘先生对于李女士的借款应该是知情或默许的,抵押需要身份证,刘先生在身份证保管上存在过失,应自行承担后果。公司已尽到必要审核义务,在缔约前核对了刘先生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完全有理由相信持证人为本人,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刘先生如果认为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应承担举证义务证明公司存在重大过失,但刘先生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且房产交易中心作为专门登记机关,亦未审核出冒名行为,故不应对自己设立更高的注意义务。

  鉴于双方对刘先生是否知情争执不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先生的上述签名进行鉴定,结果为签名不是刘先生本人所签。鉴于此,法院要求小贷公司出示刘先生与李女士签署贷款合同时的现场视频或影音资料,小贷公司表示并未留存该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两个争议点在于:

  一是《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两份文件的签名并非刘先生本人。刘先生未参与合同订立,以涉案房屋为李女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非其意思表示,其事后亦不予认可。因此,《抵押贷款合同》对刘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认定无效;

  二是冒名处分行为对抵押权的影响。本案冒名者签订抵押合同并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系在他人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构成冒名处分。小贷公司作为专业贷款公司,理应在身份校验上加强管理,确保业务员落实相貌比对,并及时通过影像资料等形式固定比对过程,对相貌差别较大者采取询问等方式以排除可疑情形,但小贷公司在审核过程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应予涤除。

  综上,法院判决《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同时小贷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涉案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以上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供稿:虹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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