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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于海莹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犯罪嫌疑人于海莹涉嫌诈骗罪一案,已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并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告知该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于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被害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有要求翻译的权利。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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