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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450余万元获刑7年 石屏法院首例集资诈骗案宣判

时间:2020-01-07 作者: 来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更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打击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保护法人和公民公私财物安全,近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首件集资诈骗罪案件,对采取非法集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普某某返还被害人被骗取的资金。

该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普某某因开服装店、***欠下20余万元的外债。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普某某为偿还债务,以支付高额利息作为诱饵,虚构其经营的服装店需要周转资金、代还信用卡需要大量资金等事实,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某、李某等18名被害人骗取资金4554738元。截止案发时,上述本金尚未追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455473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便对普某某予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等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释明: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当前少数不法分子抓住了人们想以简单、快速、方便方法发财致富的心理,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骗取钱财。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法人和公民的经济损失,同时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请大家务必捂好自己的钱袋子,千万不要贪一时之利,损失了一辈子的辛苦钱。(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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