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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楼往下扔洗衣机 一男子被判高空抛物罪

时间:2024-12-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的高空抛物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后果,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日前,经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6月15日下午3时,在中山市黄圃镇某住宅小区,一声巨响打破了宁静,正在该小区2栋3楼进行装修施工的一名工人闻声跑到阳台查看,发现一台洗衣机掉落在阳台,砸穿了遮阳棚。

  “2栋目前仅有4楼、7楼和8楼入住,4楼和7楼住户均打电话投诉楼上有人往下扔东西,因此洗衣机很可能是8楼住户扔的。”小区物业排查锁定嫌疑住户后,前往8楼了解情况。打开8楼住户房门,只见屋内一片狼藉,四处散落着玻璃碎片,一名男子还在阳台继续朝楼下扔家用电器,物业见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警方到达现场调查后得知,事发当日,张某因琐事被母亲田某唠叨数落后,双方争执不休。其间,田某将张某的手机、笔记本电脑摔烂……双方情绪越发激动,张某开始打砸家中物品,并将洗衣机、消毒柜、饮水机等物件逐一从阳台扔到楼下,其中洗衣机砸烂了同栋3楼的阳台遮阳棚,造成经济损失4490元,其余物件均砸落在小区花园商铺区路面上,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8月28日,该案被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从高空抛掷的物品较多、体积较大,但考虑到抛掷物品掉落区域商铺均未投入运营,且小区入住率低,平日鲜有车辆和行人经过案发路段,加之张某在高空抛掷物品前留意楼下无车辆、行人途经的情况,故张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较低,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张某故意连续从高空抛掷较多重物,给他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故该院以高空抛物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10月,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高空抛物罪对张某作出上述判决。

  高空抛物行为如何定性?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291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公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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